所屬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一、甲為 A 法人董事長,甲未經 A 法人總會(公司股東會)決議,將 A 法人唯一資產即辦公室所在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 ,出售並移轉登 記於乙名下。A 法人之後改選董事會,由丙擔任董事長,丙查閱會計表 冊,未見出賣價款入帳,丙即代表 A 法人起訴請求乙應塗銷系爭房地所 有權登記,回復為 A 法人所有。請問丙的請求是否有理由?(33 分)
二、A 地原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同一家族的 8 人共有。壬向庚、辛的繼承人購買而取得應有部分。在壬購買 A 地之前,共有人間雖 無書面分管協議,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 8 人及其繼承人 均曾各自占有特定位置興建房屋使用,甲的繼承人甲 1 在 A 地上占有 A1、A2 地上物,乙的繼承人乙 1 占有 A3、A4 地上物,上開地上物均 為該家族所稱「祖厝」的一部分,自民國 39 年即已存在。壬主張甲 1 及 乙 1 無權占有 A 地,起訴請求甲 1 及乙 1 拆除各自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請問壬的請求是否有理由?(33 分)
三、甲為乙的父親,丙、丁為乙的未成年子女,甲年紀已大,考慮乙日常花 費過高,為確保家族財產傳承,將甲僅有的 A 地移轉為孫子女丙、丁共 有。甲死亡後,乙果然因花費不低而缺錢花用,將 A 地設定抵押權向戊 銀行貸得 500 萬元,供自己花用。乙之後無力償還戊銀行本息,戊銀行 聲請拍賣 A 地,此時丙、丁已成年,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請問 丙、丁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是否有理由?(3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