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一、依法院組織法等規定,法院設有庭長與審判長,試說明其兩者之區別? (25 分)
二、各級法院得置法官助理,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試說明其兩者各得依法辦理之事務為何?(25 分)
三、某甲因強盜殺人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於民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辯論終結,並訂同年月 20 日宣判。該法院合議庭評議認定某甲係犯強盜殺人罪,但就量刑之刑度意見各法官並非一致。其中,受命法官認應判處無期徒刑,陪席法官認應判處死刑,審判長亦認應判處死刑。試依法 院組織法之規定及最近實務見解,說明法院應判處某甲之刑度為何? 「附錄法條: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 無期徒刑。」(25 分)
四、某甲為民事訴訟事件之原告,其於法院開庭審理時,未經審判長之許可,即在場自行錄音及錄影,妨害訴訟之進行,經審判長制止不聽。試問: 審判長依法對某甲得為何種處置?某甲不服上述審判長之處置,依法可否請求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