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法與刑法
一、甲男和乙女結婚,育有一子丙,丙現年18歲。因甲天生智能障礙,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其配偶乙則向A法院聲請對甲為輔助宣告。A法院於民國(下同)115年6月1日裁定宣告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且選定乙為輔助人。甲在受輔助宣告前之114年12月8日將其所有之B汽車贈與及交付予好友丁,並辦畢B車過戶登記。乙為C公司負責人,丙為C公司股東之一,C公司於113年5月5日和D銀行締結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甲、乙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當時未滿18歲之丙和D銀行簽訂連帶保證契約,由丙擔任該3000萬元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試問:甲、丁間之法律行為,是否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5條之2之規定,須經輔助人承認,始生效力?丙主張其與D銀行簽訂之連帶保證契約為無效,是否有理由?(30分)
二、甲有A地一筆,乙向甲租用A地,以自行建屋使用為目的。乙出資於A地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B屋一棟,B屋建築完成後,乙將B屋賣給丙,並現實交付丙占有。試問:甲依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向丙主張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20分)
三、甲為能早日繼承父親乙之財產,竟起了殺心,一直尋找適當的下手時機。某日,甲偶然結識丙,丙謊稱自己為經驗豐富的職業殺手,按件計酬,甲便對丙提出殺乙的計畫,兩人最終約定以一百萬元為對價,由丙設局殺乙。丙實際上是名詐欺慣犯,並無殺人經驗,打算藉此機會狠撈甲一筆,便對甲謊稱事前的準備工作需要不少現金,要求甲先支付前金五十萬元,甲信以為真,交付一箱現金,丙收到錢後就人間蒸發,徹底失聯。刑法上應如何論處甲與丙之行為?(25分)
四、甲深夜騎著機車超速行駛於鄉間道路,行經某路口,沒注意斑馬線上正在穿越馬路的老翁乙,閃避不及而撞上,乙倒地時頭部撞擊地面,當場陷入昏迷。甲見狀立即打電話召來救護車,待救護車趕到時,竟對救護人員謊稱自己只是偶然經過,不清楚乙為何倒地昏迷。救護人員簡單處理後,便送乙前往醫院,行經十字路口時,被橫向經過的貨車攔腰撞上,救護車翻覆,乙死於車禍撞擊所造成的腹腔重創。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