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 商事法
一、A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半導體公司(下稱A公司),實收資本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00億元,轉投資多家從屬公司,建立A企業集團。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則為A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設立之從屬公司,實收資本額高達200億元,從事電腦、機器人及不動產等週邊業務。由於甲具有高度專業能力,表現出色,深獲A公司持股百分之三十之控制股東信賴,遂從基層員工逐漸晉升至A公司之行政長及B公司之全球總管理處總處長,成為A公司之元老級員工,年薪高達2,000萬元,惟其後因A公司於民國111年間併購C公司案失利而衍生重大爭訟,經A公司及B公司董事會決議免任其行政長及總處長之職位,將甲之職務調整為A公司董事長室之專門委員,仍享有原有之薪資水平。緣B公司擬購買位於臺北市之商業大樓作為A企業集團之總部,乃經二位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於民國114年以60億元向D建設公司(下稱D公司)購買由D公司與土地所有人E公司所預定合建之商業大樓建案。經查E公司由甲之胞弟乙及弟媳丙於民國112年間所設立,實收資本額為20億元,部分資金12億元係乙向甲借款而來,E公司設立後旋即以20億元購買上開商業大樓合建案之土地,並與D公司簽訂合建契約。若丁為長期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認為E公司大部分資本實際上為甲所出資,且甲過去曾長期擔任A公司及B公司之行政長及全球總管理處總處長,為A公司及B公司之實質董事(影子董事),且主導B公司以高於市場行情10億元之價格購入該商業大樓,致生B公司受到10億元之損害,乃於請求A公司之審計委員會對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遭到拒絕後,自行代表A公司對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試問:公司法對於實質董事(影子董事)之判斷標準為何?若認定甲具備實質董事(影子董事)之地位,A公司之股東丁代表A公司對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以賠償A公司之損害,是否適法?(35分)
二、甲為A公司之董事長,因必須出國開會,遂將其個人私章交由其所信賴之資深祕書乙保管及負責代理甲出售一輛中古賓士車之事宜。詎料,乙因其丈夫丙積欠丁及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巨額債務,逼債孔急,乙竟然擅自以甲之個人私章,以甲為發票人簽發票面金額400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給丁,以擔保丙對丁之債務。此外,乙為清償丙對戊之100萬元債務,另以甲之代理人名義,擅自代理甲簽發票面金額100萬元之本票一張,向善意不知情之己調度資金100萬元。試問:丁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若主張乙係偽造甲之簽章而簽發票據,甲不負票據責任,有無理由?又若己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主張:乙係無權代理甲而簽發票據,乙應自負票據責任;己則抗辯:甲將個人印章交由乙保管,則乙代理甲簽發本票,應構成表見代理,甲仍應對該本票負發票人之責任,何者之論述較有理由?(25分)
三、A化學工業公司(下稱A公司)委託B航運公司(下稱B公司)將裝有價值10萬美元貨物之貨櫃1只(下稱系爭貨櫃)運送至香港,B公司並交付無背面條款之載貨證券影本給A公司。此外,C公司則委託B公司運送他只貨櫃,內裝有「發泡性聚苯乙烯珠粒」之危險品(下稱系爭危險品)。經查A公司委託運送之系爭貨櫃於民國115年5月1日裝載至台光號貨輪(下稱系爭貨輪),同日自高雄港發航後,於翌日(2日)上午10時許,因B公司擔任大副之受僱人甲簽准由電銲工乙就系爭貨輪之船艙欄杆進行切割、電焊等熱工作業,導致引燃蓄積於系爭危險品貨櫃周圍環境之戊烷氣體,導致在航程中發生爆炸引發火災(下稱系爭火災),致系爭貨櫃全損。若A公司向B公司請求賠償10萬美元時,B公司抗辯系爭貨輪運送由C公司委託運送之他只貨櫃,裝有「發泡性聚苯乙烯珠粒」之系爭危險品,並未依「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以氣密包裝,導致聚苯乙烯氣體自該只貨櫃溢洩,而使周遭環境存有易燃氣體,始不幸引發系爭火災,乃屬經B公司注意亦不能發現之隱有瑕疵,故B公司主張系爭貨物因火災之滅失,得依海商法之規定免責,是否合理?(20分)
四、甲為確保其已成年長子乙之生活照護,由甲為委託人與受託人A商業銀行成立子女保護信託,該信託之受益人為乙,信託財產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並約定A商業銀行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具有運用決定權,由A商業銀行依照物價指數調整每月對乙給付信託財產之金額,以保障乙之生活需求。試問:A商業銀行若擔任要保人,而以乙為被保險人,並經乙之書面同意後,向B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是否具有保險利益?(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