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海商法與海洋法
一、我國籍之 X 航運公司(下稱 X 公司)擁有 A 船舶,其登記總噸數為 5 萬噸,市場價值美金(下同)850 萬元,X 公司向 F 銀行融資借款 170 萬元並設定船舶抵押權予 F 銀行。A 船舶為往返臺日間運載貨物之定期 輪船,航行出發與停靠港口依序為我國高雄港、臺北港到日本神戶港、 橫濱港之間。某日,A 船舶裝載 1,000 個貨櫃從神戶港發航向臺北港航 行,每個貨櫃運費 1,500 元,託運人在訂艙時已將 80%運費給付予 X 公 司。A 船舶抵達臺北港內欲停泊時,即因操作不慎撞擊停靠在一旁 Y 公 司所有之 B 船舶,A 船舶毫髮無傷,但導致以下之損害:①B 船舶因船 舷受有損害,修理費用 800 萬元、②於 B 船舶上工作之船員甲落海受傷 而失能,所致損害為 150 萬元、③乙所有由 B 船舶載運之貨物毀損,致 生貨物損害 200 萬元。④另外,B 船舶因被撞擊掉落之部分船體殘骸漂 流擱淺於航道上,X 公司與 Z 海上救助公司(下稱 Z 公司)締結契約, 由 Z 公司派船將船體殘骸打撈移除,雙方約定報酬為 50 萬元,Z 公司 並已打撈移除完畢。當時,每一特別提款權可兌換美金 1.4 元。設本件 我國有管轄權及適用我國法情況下,試問:各請求權人得向 X 公司主張 海事優先權之債權項目及順序位次為何?X 公司依海商法及相關法律應 負之賠償給付責任為何?(30 分)
二、我國電子設備商A公司與位於印尼之設備商B公司訂立設備機具買賣契約,並委由C運送人運送至印尼。由A公司將機具分件封包,並裝入由C運送人所提供之貨櫃。於該批貨物裝載後,C運送人經清點櫃內機具數量無誤後,簽發載貨證券並同時記載為5個貨櫃,每只貨櫃裝有5件機具。運送期間因船舶突失航行能力而漂流於海上,所幸鄰近作業之船隻協助並將船員先行接運至附近島嶼休息。惟等候救援船舶期間,船上並無任何人員看管下,有不明船隻接近,並將其中兩貨櫃內之機具全數竊運。嗣後,救援船舶到來並協助修復,而使該船繼續航行至目的港。B公司持載貨證券向C運送人請求貨物交付時,始發現其中兩貨櫃內所託運之機具全遭偷竊。此外,另兩貨櫃內之機具,雖交運時業經A公司分件封包,但因封包程度不足抵禦海水侵蝕而毀損全部無法使用。試問:C運送人就此貨損情形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如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時,其應賠償額度為何?(30分)
(一) A 國海巡艦之緊追與登臨逮捕福壹號人船是否合法?(5分)
(二)為避免船員身心折磨,我國船東打算提供擔保請求法庭指示「迅速釋 放」福壹號人船,請問應依何種方式提供擔保?(5分)
(三) A 國雖接受我國船東所提擔保,卻僅同意釋放船員,但沒入福壹號漁 船及所有漁獲,是否合法?(5分)
(四)如何主張 A 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之執法(包括基線劃設方法與制定規 則之權利)不符合 UNCLOS 之規定?(5分)
(一) A 國辯稱其在12浬外無人島劃設基線點之基礎為「鄰接(性)原則」 , 並認為該一系列島嶼與凹陷海岸構成其「歷史性水域」 ,不受 UNCLOS 直線基線規定之限制,是否合理?(10分)
(二)即使承認 A 國劃設之基線為合法,B 國漁民仍欲在 A 國基線內水域捕 獲民生用魚,該如何為主張?(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