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飲水中下毒,結果乙丙因此中毒而亡」,甲構成那一種競合類型?
(A) 想像競合
(B) 實質競合
(C) 不真正競合
(D) 法條競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4), B(92), C(14), D(24), E(0) #222816

詳解 (共 4 筆)

#2146074
1個殺人行為,實現2個殺人的構成要件,侵害2個生命法益,觸犯2個殺人罪,必須適用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及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
18
0
#6701675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為充分保護被害法益,乃就行為所該當之數個構成要件分別加以評價,而論以數罪。

1
0
#7469495

在刑法上,「不真正競合」(亦常被稱為假性競合廣義的法條競合,或實務上簡稱法條競合)是指:行為人雖然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但表面上看似同時觸犯了數個法條,實際上數法條間存在著包容或層級關係,因此最終只需要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即可完全評價該犯罪行為,排除了其他法條的適用。

之所以稱為「不真正」,是因為它並非真正的數罪競合,本質上只成立「一罪」。

一、 不真正競合(法條競合)的四大主要型態

為了決定究竟要適用哪一個法條,刑法學理上歸納出以下四種排他原則:

  1. 特別關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概念:某一法條(特別法)涵蓋了另一法條(普通法)的全部構成要件,並增加了特定的特別要素。此時特別法優先適用

    • 例子:公務員收受賄賂,表面上同時符合《刑法》第121條(普通收賄罪)與《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僅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2. 補充關係(主法優於補充法)

    • 概念:當主法條無法適用或行為未達主法條之階段時,才補充適用次要法條。若主法條已能適用,則主法條優先

    • 例子:預備犯與既遂犯。若行為人已成功實行殺人既遂(主法),就不再另外論以預備殺人罪(補充法)。

  3. 吸收關係(吸收法優於被吸收法)

    • 概念:某一高度階段的犯罪行為,當然涵蓋了低度階段的行為;或是重行為吸收了輕行為。

    • 例子:行為人為了殺人而先著手傷害,最終成功將人殺害。殺人既遂罪(重行為)會吸收傷害罪(輕行為),僅成立殺人罪。

  4. 擇一關係(或稱同等關係)

    • 概念:數個法條旨在保護相同的法益,且規範層級相當,行為人觸犯其一即足評價,僅能擇一適用。

    • 例子:以無效手段或無效藥劑欲使人墮胎,可能同時看似涉及不同階段或規範,只需擇一處斷。

二、 不真正競合 vs. 想像競合(重要觀念釐清)

這兩者是刑事法學及考試中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主要差異如下:

比較項目 不真正競合(法條競合) 想像競合(刑法第55條)
行為數量 一個行為 一個行為
侵害法益 僅侵害一個法益(或法條間屬包容關係) 同時侵害數個獨立法益
評價結果 僅成立一罪,只適用一個法條(其餘法條被排斥不用) 成立數罪,但「從一重罪處斷」(宣告一個重罪刑罰)
典型範例 偷竊他人存摺並提款(普通侵占/竊盜被重罪吸收),或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特別法吸收普通殺人)。 一槍打死乙,同時打傷旁邊的丙(一行為同時觸犯殺人罪與傷害罪,侵害兩個獨立生命/身體法益)。

natural 結語

簡言之,不真正競合的重點在於「看似觸犯多條,實則一罪即可包攬全部不法」,只需透過法條間的邏輯關係(特別、補充、吸收、擇一)挑選出最適當的一個法條予以論處即可。

1
0
#7469498

(A)想像競合

有關想像競合的概念參刑法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ㅤㅤ
於本案謂一行為觸兩殺人罪,應從一重處斷。

 

(C)不真正競合

補充

在刑法上,「不真正競合」(亦常被稱為假性競合廣義的法條競合,或實務上簡稱法條競合)是指:行為人雖然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但表面上看似同時觸犯了數個法條,實際上數法條間存在著包容或層級關係,因此最終只需要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即可完全評價該犯罪行為,排除了其他法條的適用。

之所以稱為「不真正」,是因為它並非真正的數罪競合,本質上只成立「一罪」。

一、 不真正競合(法條競合)的四大主要型態

為了決定究竟要適用哪一個法條,刑法學理上歸納出以下四種排他原則:

  1. 特別關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概念:某一法條(特別法)涵蓋了另一法條(普通法)的全部構成要件,並增加了特定的特別要素。此時特別法優先適用

    • 例子:公務員收受賄賂,表面上同時符合《刑法》第121條(普通收賄罪)與《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僅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2. 補充關係(主法優於補充法)

    • 概念:當主法條無法適用或行為未達主法條之階段時,才補充適用次要法條。若主法條已能適用,則主法條優先

    • 例子:預備犯與既遂犯。若行為人已成功實行殺人既遂(主法),就不再另外論以預備殺人罪(補充法)。

  3. 吸收關係(吸收法優於被吸收法)

    • 概念:某一高度階段的犯罪行為,當然涵蓋了低度階段的行為;或是重行為吸收了輕行為。

    • 例子:行為人為了殺人而先著手傷害,最終成功將人殺害。殺人既遂罪(重行為)會吸收傷害罪(輕行為),僅成立殺人罪。

  4. 擇一關係(或稱同等關係)

    • 概念:數個法條旨在保護相同的法益,且規範層級相當,行為人觸犯其一即足評價,僅能擇一適用。

    • 例子:以無效手段或無效藥劑欲使人墮胎,可能同時看似涉及不同階段或規範,只需擇一處斷。

二、 不真正競合 vs. 想像競合(重要觀念釐清)

這兩者是刑事法學及考試中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主要差異如下:

比較項目 不真正競合(法條競合) 想像競合(刑法第55條)
行為數量 一個行為 一個行為
侵害法益 僅侵害一個法益(或法條間屬包容關係) 同時侵害數個獨立法益
評價結果 僅成立一罪,只適用一個法條(其餘法條被排斥不用) 成立數罪,但「從一重罪處斷」(宣告一個重罪刑罰)
典型範例 偷竊他人存摺並提款(普通侵占/竊盜被重罪吸收),或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特別法吸收普通殺人)。 一槍打死乙,同時打傷旁邊的丙(一行為同時觸犯殺人罪與傷害罪,侵害兩個獨立生命/身體法益)。

natural 結語

簡言之,不真正競合的重點在於「看似觸犯多條,實則一罪即可包攬全部不法」,只需透過法條間的邏輯關係(特別、補充、吸收、擇一)挑選出最適當的一個法條予以論處即可。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