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民均可構成的罪行,而對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採取加重刑罰者,稱為「準職務犯」,即加重其刑至多少?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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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6), B(241), C(40), D(11), E(0) #234496

詳解 (共 6 筆)

#872489
職務犯指的是專屬公務員才會犯的罪,因此沒有加重刑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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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025
因為行政學的範圍很廣,事實上政治學的範圍更廣(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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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28
這也算行政學的題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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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2246


(共 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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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09
請問若是職務犯的話是加重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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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774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構成要件: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
加重幅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例外情形:若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度者,則不適用本條之加重規定。[白話:如果某條罪本身已經是專門針對公務員設計的(例如貪污治罪條例),就不能再加重一次,避免雙重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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