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於特種贈與歸扣之範圍?
(A)因結婚之贈與
(B)因分居之贈與
(C)因旅遊之贈與
(D)因營業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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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69), C(1084), D(58), E(0) #219077
統計: A(42), B(69), C(1084), D(58), E(0) #219077
詳解 (共 5 筆)
#4712063
扣還-應繼分 1172
扣減-特留分 1225
歸扣-結婚、分居、營業之贈與 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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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5572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這在法律上稱為「生前特種贈與」,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各繼承人之間的公平(視為遺產的預付)。民法對於特種贈與的項目採取「列舉規定」,也就是只有法律明文寫出的這三種原因才需要歸扣,不可任意擴大解釋。
- ⭕ (A) 因結婚之贈與:屬於法定特種贈與範圍,應予歸扣。
- ⭕ (B) 因分居之贈與:屬於法定特種贈與範圍(指獨立成家分開居住),應予歸扣。
- ❌ (C) 因旅遊之贈與:非屬法律列舉的事由,因此不屬於特種贈與歸扣的範圍。
- ⭕ (D) 因營業之贈與:屬於法定特種贈與範圍(指創業、提供經商資本),應予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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