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些價格不宜直接視為正常交易價格,於無法掌握調整時,應不予採用。①親友間之買賣 ②法院拍賣 ③賣方支付土地增值稅之交易 ④期待變更之價格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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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348), C(21), D(259), E(0) #376093
統計: A(68), B(1348), C(21), D(259), E(0) #376093
詳解 (共 3 筆)
#6238526
③賣方支付土地增值稅之交易
正常市場案例都是賣方付土增稅
正常市場案例都是賣方付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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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979
第 23 條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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