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如在外國犯通姦罪,依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A)仍應處罰
(B)視犯罪地國之法律要否處罰而定
(C)不須處罰
(D)仍要處罰,但追訴權時效自其犯罪後返回中華民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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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46), C(951), D(84), E(0) #222869
統計: A(97), B(146), C(951), D(84), E(0) #222869
詳解 (共 5 筆)
#254450
第 5 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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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03
不是考第7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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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462
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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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756
- 現行法律規範:中華民國已於2020年由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刑法第239條正式失效並完成外遇除罪化。既然通姦在刑事法律上已不構成犯罪,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發生,皆不須處罰。
- 縱依除罪化前之法律(歷史考題邏輯):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規定,國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必須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才適用本法。通姦罪的「最重本刑」僅為一年,完全不符合境外犯罪的處罰門檻,因此在除罪化前,依舊刑法規定同样是不須處罰。
❌ 錯誤選項原因
- ❌ (a) 仍應處罰:不符合刑法第7條「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境外管轄權規定,且現行刑法已廢除通姦罪。
- ❌ (b) 視犯罪地國之法律要否處罰而定:這是刑法第7條但書的條件(依犯罪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但其前提必須是該罪屬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通姦罪屬於輕罪(且現已除罪),不適用此判斷邏輯。
- ❌ (d) 仍要處罰,但追訴權時效自其犯罪後返回中華民國時起算:通姦罪依法根本不適用我國刑法的境外處罰,且我國刑法第80條規定的追訴權時效,是以「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並非以「返回中華民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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