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屬於純正身分犯構成要件?
(A)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構成要件
(B) 業務侵占構成要件
(C) 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
(D) 孕婦墮胎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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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204), C(32), D(491), E(0) #222807
統計: A(322), B(204), C(32), D(491), E(0) #222807
詳解 (共 2 筆)
#225572
純正(真正、構成)身分犯:需具備特定身分始得實施。如:公務員之收賄罪;偽證、重婚、墮胎、背信等。
不純正(不真正、加減)身分犯:具特定身分犯了任何人均能實施之罪,另規定加重其刑。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雙重身分犯:如公務或業務上侵占罪(易持有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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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485
一、 身分犯的基本概念
刑法上的身分犯(刑法第31條),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成立或刑罰之加重減輕,與行為人是否具備特定身分或特殊關係(如公務員、親屬、醫事人員、特定業務人等)息息相關。
二、 純正身分犯 vs. 不純正身分犯
1. 純正身分犯(真正身分犯 / 構成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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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身分或關係,才能構成該罪;無此身分者,無法單獨犯該罪(無身分者若參與,僅能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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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邏輯:「無身分者不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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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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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身分:公務員收賄罪(第121條、122條)、圖利罪(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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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鑑定人身分:偽證罪(第1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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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親屬/配偶身分:重婚罪(第2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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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身分:孕婦自行墮胎罪(第288條,注意:他人未經同意助其墮胎則為非身分犯或不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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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純正身分犯(不真正身分犯 / 加減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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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該罪本質上任何人均可實施(即基礎犯罪),但若行為人具備特定身分或關係,法律另規定加重或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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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邏輯:「無身分者亦可單獨犯罪(成立一般罪名),有身分者則刑責加重或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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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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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尊親屬關係(加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72條)——基礎犯罪為普通殺人罪(第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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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尊親屬關係(加重):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80條)——基礎犯罪為普通傷害罪(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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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身分(減輕):生母殺嬰罪(第273條)——基礎犯罪為普通殺人罪,因特定身分與情狀而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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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務與理論法條補充(重點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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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條(身分犯之共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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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純正身分犯):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施犯罪,無身分者仍可成立共犯,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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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不純正身分犯):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施犯罪,無身分者僅適用一般基礎罪名論處,不適用身分加重或減輕之規定(例如:無身分者與他人合謀殺害該人的父親,無身分者僅成立普通殺人罪,有身分者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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