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將乙毒打,至乙竟因而失明無法治癒。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 有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B) 成立重傷罪,但必須減輕處罰
(C) 成立過失重傷
(D) 正當防衛,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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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3), B(229), C(122), D(13), E(0) #222810
統計: A(943), B(229), C(122), D(13), E(0) #222810
詳解 (共 6 筆)
#2915268
C將乙毒打 已經非過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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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457
故意存在於行為時,甲當時的主觀意思而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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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765
| 第 277 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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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81
刑法277Ⅱ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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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40
為何(C)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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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704
本題考查刑法中的加重結果犯(第 17 條)、重傷定義(第 10 條)以及阻卻違法事由(第 21 條、第 23 條)的觀念。
- (A) 正確:甲主觀上有「普通傷害的故意」(將乙毒打),客觀上造成乙「失明無法治癒」的重傷結果(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1 款毀敗視能之重傷定義),且普通傷害行為與重傷結果間具備因果關係與預見可能性。甲的行為不符合阻卻違法事由,因此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
- ❌ (B) 錯誤:甲主觀上是「毒打」的普通傷害故意,並非一開始就以「使人失明」的重傷故意去實施犯罪,因此不成立重傷罪(刑法第 278 條)。另外,甲雖然是逮捕現行犯,但「毒打至失明」已遠遠超越逮捕的必要手段,屬於手段過當,無法主張依法令之行為減輕其刑。
- ❌ (C) 錯誤:甲是「故意」毆打乙(毒打),並非不小心(過失)動手,不能因為對重傷結果是出於疏忽,就將整個行為論以過失重傷罪。
- ❌ (D) 錯誤:乙雖然是竊盜現行犯,但甲將其逮捕後已排除侵害,卻又實施報復性的「毒打」,這不符合正當防衛的「防衛現在不法侵害」及「手段必要性」要件,因此不能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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