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喝令自己養的狗咬傷乙,其法律效果為何?
(A) 甲為教唆傷害行為人
(B) 甲為傷害行為人
(C) 甲為傷害間接正犯
(D) 甲為不純正不作為傷害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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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40), C(246), D(54), E(0) #222814
統計: A(31), B(540), C(246), D(54), E(0) #222814
詳解 (共 4 筆)
#5734586
傷害罪的行為主體和客體皆為人
狗僅是被當作行使傷害之工具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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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273
甲喝令自己的狗去傷害人
狗是甲的物品 亦同是甲間接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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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491
僅有自然人使得作為行為主體,狗僅是被當作犯罪工具使用,於法上屬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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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係指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本來可以透過「積極作為」來實行犯罪,卻選擇「不作為(甚麼都不做)」來完成犯罪結果,例如保證人地位、防止義務與因果關係。絕大多數刑法中的實害結果罪名(如殺人罪)都能以這種方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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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圖片參考資料來源自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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