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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普通考試_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8826
> 試題詳解
依記帳士法與記帳士職業道德規範,下列關於記帳士事務所之規定,何者正確?
(A)事務所名稱不得與已登錄之事務所名稱相同
(B)事務所名稱可註明會計事務所
(C)設立分事務所,可由聘僱人員主持
(D)記帳士分別於不同縣市執行業務,應分別設立事務所與分事務所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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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8), B(37), C(35), D(37), E(0) #370771
詳解 (共 1 筆)
Taotao Tao
B1 · 2020/06/11
#4055428
記帳士法 第 10 條 記帳士應於其...
(共 2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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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記帳士違背記帳士職業道德規範時,應如何處理? (A)逕由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處理 (B)逕由主管機關處理 (C)逕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 (D)逕由所屬地方記帳士公會依法處理
#370772
李君擔任記帳士職務,刊登廣告招攬業務,宣稱可替客戶執行訴願業務,且實際從事訴願業務,經他人向所屬記帳士公會檢舉,您認為下列何者為正確的處理方式? (A)由所屬地方記帳士公會處理,予以書面申誡 (B)由所屬地方記帳士公會處理後,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C)由所屬地方記帳士公會處理後,報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交付懲戒 (D)並未違反相關法規規定,不予處理
#370773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B)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稱為一般處分 (C)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為行政處分 (D)行政處分必須以書面為之
#370774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A)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B)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C)情況急迫不及記明者 (D)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370775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規定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A)不知法令者 (B)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C)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D)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370776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A)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B)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C)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D)受處分人之前曾受同種之處分,故可推知其係故意所為,而無陳述意見之必要
#370777
甲、乙、丙三人以合夥方式經營以營利為目的之家庭手工業,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經營之家庭手工業,得免申請辦理商業登記 (B)其經營之家庭手工業,僅以自任操作為限,方得免申請辦理商業登記 (C)其經營之家庭手工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得免申請辦理商業登記 (D)其經營之家庭手工業,不論規模大小、是否自行操作、是否有僱用員工,均應申請辦理商業登記
#370778
甲、乙、丙三人以合夥方式經營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並已辦妥合夥事業之商業登記,然而乙因與甲、丙經營理念不合,故於合夥事業經營一年後,其依合夥契約約定聲明退夥,不再參與該事業之投資或經營。而乙在退夥後,對後來該甲、丙合夥經營之商業所產生的新債務,是否應負責? (A)新債務產生時,乙已經退夥不再參與該商業經營,故乙對所有新債權人皆無須負責 (B)新債務產生時,若該商業對乙之退夥一事未辦理變更登記,則乙對所有新債權人皆仍須負責 (C)新債務產生時,若該商業對乙之退夥一事已經辦理變更登記,則乙僅須對善意之新債權人負責 (D)新債務產生時,若該商業對乙之退夥一事已經辦理變更登記,則乙對所有新債權人皆無須負責
#370779
G 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解散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解散登記,其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直接廢止其登記,而無須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 (B)主管機關得定三十日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是否聲明異議;無異議即廢止其登記 (C)主管機關應定三十日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是否聲明異議;無異議即廢止其登記 (D)主管機關視法院裁定解散內容,而決定是否在廢止公司登記前催告其負責人聲明異議
#370780
B 股份有限公司於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時,未依規定提出所有應備文件,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直接退回申請案,而不受理登記 (B)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案後,應先限期令其改正補齊文件,於改正合法後,方予以登記 (C)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案後,先予以登記,並限期令其改正補齊文件,未於期限內改正,則註銷其所申請之登記 (D)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案後,得視缺失情況嚴重與否,決定是否先予以登記,或先令其改正補齊文件後 再辦理登記
#370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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