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受僱人須補服勞務,始得請求報酬,惟受僱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B)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C)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亦不得請求報酬
(D)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亦不得請求報酬,惟得向僱用人請求因此所生損害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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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987), C(50), D(150), E(0) #377081
統計: A(137), B(987), C(50), D(150), E(0) #377081
詳解 (共 3 筆)
#485230
民法第487 條固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然其前提應以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為限,倘僱用人並無受領遲延,而係受僱人未提出給付而有給付遲延之情形者,自不得向僱用人請求工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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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833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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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440
選項解析
- ? (B) 正確: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487 條前段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這是為了保障勞工(受僱人)生計,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無法提供勞務時,其報酬請求權不受影響。
- ? (A) 錯誤:受僱人依法「不需要」補服勞務。
- ? (C) 錯誤:受僱人雖然不用補服勞務,但「仍可以」請求原定的報酬。
- ? (D) 錯誤:受僱人可以直接請求報酬,而非僅能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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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補充(民法第 487 條但書)
雖然受僱人可以不用補織勞務並照領薪水,但如果受僱人在這段「不必工作」的時間內,因為沒上班而轉往他處工作取得利益,或是省下了原本上班所需的費用(例如通勤費),僱用人依法可以從報酬中扣除這些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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