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令限制範圍內,得就物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稱為:
(A)地上權
(B)所有權
(C)用益物權
(D)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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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064), C(195), D(7), E(0) #220534

詳解 (共 3 筆)

#1146101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
除他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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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物權(排除他人干涉) 所有權:...
(共 2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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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730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765 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1, 2]
  • 所有權:屬於「完全物權」,所有人對其所有物享有最完整的支配力,包含使用、收益、處分三大權能,並具備排他性(排除他人干涉)。 [1, 2]
其他選項不符原因
  • (A) 地上權:屬於「用益物權」的一種,指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擁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上權人只有使用、收益的權限,沒有處分土地的權利。
  • (C) 用益物權:是以對他人的物進行「使用、收益」為目的的限制物權(如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同樣不包含對標的物的處分權
  • (D) 典權:屬於「用益物權」的一種,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不動產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利,典權人不擁有該不動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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