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遺囑為要式行為,若不具備法定方式,其效力如何?
(A)遺囑人得隨時撤回之
(B)須經遺囑人的承認,始生效力
(C)經法院認可後,得為有效
(D)密封遺囑雖然無效,然若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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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03), C(108), D(1676), E(0) #220532

詳解 (共 5 筆)

#713295
第1190條(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1192條(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1193條(密封遺囑之轉換)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第112條(無效行為之轉換)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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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498
第1193條+第112條(無效行為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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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2663
(D)密封遺囑雖然無效,然若具備自書遺囑...
(共 1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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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29
民法 §1192 + §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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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587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93 條規定:「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1]
  1. 要式行為的原則
    遺囑是典型的「要式行為」,也就是必須嚴格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與程序才能發生效力。如果密封遺囑缺少了法定要件(例如:漏未在封縫處簽名、見證人人數不足等),該密封遺囑原則上會歸於無效
  2. 法律的「無效行為轉換」救濟
    為了盡可能尊重並實現立遺囑人的真意,法律設計了補救機制(無效行為的轉換)。如果這份不合格的密封遺囑,其內容是由立遺囑人親自全文書寫、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雖然它無法作為「密封遺囑」生效,但會自動轉換並具有「自書遺囑」的完整法律效力。
     
❌ 其它選項錯誤原因
  • ? (a) 錯誤:遺囑人本來就可以隨時依法定方式撤回遺囑全部或一部(民法第 1219 條),但這與密封遺囑因格式不符而無效的「效力轉換補救」無關。
  • ? (b) 錯誤:要式行為如果不符合法定方式就是無效,無法單憑遺囑人死前的「承認」就使其形式合法化。
  • ? (c) 錯誤:法院沒有將「不符法定要式而無效的遺囑」直接認可為有效的權限,必須依照民法第 1193 條的規定判斷是否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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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0736
未解鎖
密封遺囑雖然無效,然若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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