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契約為
(A)諾成契約
(B)要式契約
(C)踐成契約
(D)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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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748), C(19), D(46), E(0) #247835

詳解 (共 3 筆)

#5298768

1.「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所簽訂「書面」的契約。

2.「不要式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在日常生活中隨時可以看到「不要式契約」,例如甲方對乙方口頭上說:「這100元借給你!」,中間雙方沒有寫借貸證明書,沒有任何書面資料。或是去商店買東西,單純金錢與商品往來,沒有契約書成立,屬「不要式契約」。

紅色部分出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3.諾成契約:又稱「要物契約」,是指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為成立,不須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此種契約類型包括買賣[1]和租賃[2]等。

出處: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1276

 4.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還需要做出一定的給付後(例如:付錢、交貨),契約才能成立。

出處: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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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552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079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且必須聲請法院認可。「要式契約」是指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法律規定還必須依據「一定的方式」(如簽訂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才能夠成立或生效的契約。因此,收養契約本質上屬於一種以建立親子關係為目的的要式契約
❌ 其他選項解析
  • (A) 諾成契約:指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意),契約即告成立,不需履行特定方式或交付特定物(例如:買賣、租賃契約)。收養依法不可僅憑口頭合意,因此不屬於諾成契約。 
  • (C) 踐成契約:又稱「要物契約」,是指除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約(例如:使用借貸、押金契約)。身分關係無法進行物質交付,故不屬於踐成契約。
  • (D) 不要式契約:指契約的成立不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民法以不要式為原則,如口頭買賣)。收養必須備妥書面契約書,因此並非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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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17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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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9條第1項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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