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5 警察人員應依法行使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為取得證據,對於原已犯罪者或具有犯罪故意者,得採取設計誘引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 後,予以逮捕
(B)對於常業類型犯罪,警察得採取隱匿、引誘或教唆方式偵查犯罪,不違反誠信原則
(C)以陷害教唆之不正當手段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自當予以禁止,而不具證據適格
(D)為查緝黃牛票,警察於網路上提供或利用機會加以誘捕,使販售黃牛票者潛在化之違章行為現形,於暴露違章事證後加以誘捕,屬於陷害教唆
統計: A(632), B(2189), C(256), D(2303), E(0) #3460479
詳解 (共 8 筆)
(B)常業型犯罪(如毒品、賭博、性交易等),司法實務與學說多認為,在不「創造犯意」的前提下,得以隱匿身分、提供機會或有限度引誘的方式進行偵查
B為何教唆可以?
(D)釣魚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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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3項》明文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不論面對何種常業犯罪(如販毒、詐騙等),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誠信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絕對不能採取「教唆(製造犯意)」的手段來引導人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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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此處應屬於合法之「釣魚偵查(提供機會型誘捕)」,而非違法的陷害教唆。黃牛在網路上販售黃牛票,其主觀上原本就具有違章或犯罪的故意。警察上網佯裝成買家與其接洽(提供交易機會),只是為了讓黃牛潛在的違法行為暴露出來並加以蒐證逮捕,這在司法實務上被認定為合法的偵查技巧,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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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此即實務上所稱合法的「釣魚偵查」。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的人,警察僅是利用機會「設計引誘」使其暴露犯罪事證,這種誘捕方式並未違反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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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如果行為人本來沒有犯罪的意思,純粹是因為國家警察的過度設計、利誘、挑動而萌生犯意,即構成違法的「陷害教唆(創造犯意型誘捕)」。這種手段嚴重破壞正當法律程序,因此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在司法上會被絕對排除,不具備證據能力(證據適格)。
- 定義:指警察針對原本就已有犯罪意圖,且已著手進行犯罪行為的嫌疑人,提供再次犯罪的機會,並蒐集證據。
- 前提:必須能證明嫌疑人原本就有犯罪意圖。
- 例子:嫌疑人在網路平台已主動刊登召妓廣告,警察扮演嫖客與其聯絡並相約見面,在約定地點逮捕嫌疑人。
- 判斷關鍵:犯罪行為是由嫌疑人自己主動發動,而警察只是提供機會。
- 定義:指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的手段,使原本沒有犯罪意圖的人,因為警察的引導而產生犯意並進而犯罪。
- 前提:警察是犯罪行為的發動者,使原本無犯意的人產生了犯意。
- 例子:警察假冒嫖客上網召妓,在未確定對方原本即有犯罪意圖的情況下,以引誘的方式促成犯罪行為。
- 判斷關鍵:犯罪行為的發動是因為警察的引誘,而非嫌疑人本身的主動意願。
- 法律效果:此類偵查手段違法,所取得的證據因證據能力問題而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