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對於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得為管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B)為避免受管束者攻擊警察或他人,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警械
(C)執行管束之機關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受管束者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 其他適當之機關(構)
(D)以強制力實施管束逾必要程度致造成受管束者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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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2194), C(766), D(1530), E(0) #3460476
統計: A(132), B(2194), C(766), D(1530), E(0) #3460476
詳解 (共 10 筆)
#7304791
這D選項也很有問題吧,選項都寫管束逾必要程度了不就代表有違法,不是應該走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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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606
(B)為避免受管束者攻擊警察或他人,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警械>其他經核定之戒具(警職法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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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4126
警銬或其他核定「戒具」
根據法務部資料:手銬、腳鐐、聯鎖、束繩、其他限制自由之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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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549
法條是在說[ 有攻擊行為 ]或[ 攻擊行為之虞 ]
才是認定的<必要時>可使用的時機
但選項B的意思是[ 為了避免 ]而使用
不能只因為自己的擔憂就先對人民使用
有點提早防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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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0450
如果是特考及格卻遭退訓的話 答案就是B
請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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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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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規定,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時,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但不包括「警械」(如警棍、警刀或槍械)。法條明文限定只能使用保護與防範安全為主的「戒具」,而非更具殺傷力或壓制力的「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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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正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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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2項》,管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 24 小時,且一旦危險結束就應立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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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2項》的通知義務。實務上會填寫「執行管束通知書」,即時通知家屬、關係人或相關醫療保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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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規定。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如合法管束,但力道逾必要程度構成特別犧牲),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損失補償」(若是違法執行則應走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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