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下列何者為告訴乃論罪?
(A)親屬間侵占
(B)親屬間背信
(C)親屬間詐欺
(D)親屬間重利
(E)親屬間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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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8), B(874), C(734), D(176), E(1039) #3407295

詳解 (共 4 筆)

#6355744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於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侵占詐欺背信贓物傷害罪,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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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6910
第 287 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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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194

這三個都屬於有「親屬相盜條款」準用的財產犯罪。

依據《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規定,親屬間犯竊盜罪為告訴乃論。這個規定在其他財產犯罪中被大量「準用」:

  • (A) 侵占罪: 第 338 條明文準用第 324 條。

  • (B) 背信罪 & (C) 詐欺罪: 第 343 條明文規定,第 324 條於第 339 條(詐欺)、第 342 條(背信)準用之。

為什麼 (D) 是錯的?

這題最邪惡的地方在於法條的編排方式。

《刑法》第 34 章的章名叫做「詐欺背信及重利罪」,重利罪(第 344 條)明明跟詐欺、背信放在同一個家族裡。但是,如果你拿放大鏡去看剛剛提到的第 343 條準用條文: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準用之。」

立法者在寫第 343 條時,刻意把同章的第 344 條重利罪給漏掉了!

因為重利罪的本質是「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去吸血剝削。立法理由認為,這種趁親屬陷入困境還放高利貸狠宰一筆的行為,惡性實在太大,已經超過了「法不入家門」可以容忍的底線。因此,親屬間重利罪依然是「非告訴乃論」

為什麼 (E) 是告訴乃論?

(E) 親屬間傷害 其實是個干擾選項,不要被「親屬間」這三個字騙了。

一般的「普通傷害罪」(第 277 條),依據《刑法》第 287 條規定,本來就是告訴乃論。既然對陌生人動手都是告訴乃論了,對親屬當然也是告訴乃論(除非題目特別標示是打直系血親尊親屬,才會落入非告訴乃論的加重規定,但單寫「傷害」預設為普通傷害)。

解題速記口訣:

遇到「親屬間財產犯罪」,只要記得這條界線:

  • 有親屬條款(告訴乃論): 竊盜、侵占、詐欺、背信。

  • 沒有親屬條款(非告訴乃論): 強盜、搶奪、恐嚇取財、重利(直接用暴力或趁人之危的,一律沒得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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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403
告訴乃論罪
需要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才能追訴的犯罪類型,而非一律由公訴機關主動進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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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73488
未解鎖
下列何者為告訴乃論罪?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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