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下列何者為告訴乃論罪?
(A)親屬間侵占
(B)親屬間背信
(C)親屬間詐欺
(D)親屬間重利
(E)親屬間傷害
統計: A(1068), B(874), C(734), D(176), E(1039) #3407295
詳解 (共 4 筆)
這三個都屬於有「親屬相盜條款」準用的財產犯罪。
依據《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規定,親屬間犯竊盜罪為告訴乃論。這個規定在其他財產犯罪中被大量「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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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侵占罪: 第 338 條明文準用第 3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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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背信罪 & (C) 詐欺罪: 第 343 條明文規定,第 324 條於第 339 條(詐欺)、第 342 條(背信)準用之。
為什麼 (D) 是錯的?
這題最邪惡的地方在於法條的編排方式。
《刑法》第 34 章的章名叫做「詐欺背信及重利罪」,重利罪(第 344 條)明明跟詐欺、背信放在同一個家族裡。但是,如果你拿放大鏡去看剛剛提到的第 343 條準用條文: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準用之。」
立法者在寫第 343 條時,刻意把同章的第 344 條重利罪給漏掉了!
因為重利罪的本質是「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去吸血剝削。立法理由認為,這種趁親屬陷入困境還放高利貸狠宰一筆的行為,惡性實在太大,已經超過了「法不入家門」可以容忍的底線。因此,親屬間重利罪依然是「非告訴乃論」。
為什麼 (E) 是告訴乃論?
(E) 親屬間傷害 其實是個干擾選項,不要被「親屬間」這三個字騙了。
一般的「普通傷害罪」(第 277 條),依據《刑法》第 287 條規定,本來就是告訴乃論。既然對陌生人動手都是告訴乃論了,對親屬當然也是告訴乃論(除非題目特別標示是打直系血親尊親屬,才會落入非告訴乃論的加重規定,但單寫「傷害」預設為普通傷害)。
解題速記口訣:
遇到「親屬間財產犯罪」,只要記得這條界線:
有親屬條款(告訴乃論): 竊盜、侵占、詐欺、背信。
沒有親屬條款(非告訴乃論): 強盜、搶奪、恐嚇取財、重利(直接用暴力或趁人之危的,一律沒得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