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 運用定位追蹤之科技手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發動對象與門檻方面,針對犯罪嫌疑人的位置追蹤,則要求需具備相當理由可信與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始得發動
(B)在發動主體與程序方面,一般情形下,未逾連續 24 小時或未累積逾 2 日的短期跟監,得由 司法警察(官)在具備實體事由時逕行發動
(C)在發動主體與程序方面,在跟監期間逾連續 24 小時或累計逾 2 日的長期跟監,則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依書面聲請核發許可書
(D)在具備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位置追蹤之必要的情形,司法警察(官)得在未經法院事前核發許可書,即逕行實施跟監期間逾連續 24 小時或累計逾 2 日的長期跟監, 但必須在實施調查後 3 日內向法院聲請補發許可書
(E)以大規模蒐集不特定人之生物特徵,如人臉資訊,即時辨識比對,以追蹤調查對象之位置, 得依本條授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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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235), C(329), D(273), E(49) #3833156
統計: A(172), B(235), C(329), D(273), E(49) #3833156
詳解 (共 3 筆)
#7494270
153-1 GPS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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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 -調查犯罪、蒐集證據 -有必要時
第三人 -與嫌或扣押物等有關連 -相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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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連續24HR、未累積逾2日--不用先聲請(可預期會超過期限,得先聲請許可)
要再次實施、繼續實施--應聲請
法院每次許可為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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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手機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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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 -調查犯罪、蒐集證據 -有必要時
第三人 -與嫌或扣押物等有關連 -相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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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聲請法院許可(許可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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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 熱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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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 -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案有關(最重5年以上有期) -相當理由
第三人 -與嫌或扣押物等有關連 -事實足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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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聲請法院許可(許可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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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 急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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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檢事、警--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有立即實施必要,得逕行實施
實施後三日內聲請法院補發許可書
一、實施153-1已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已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二、實施153-2、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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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實施:
一、檢察官不許可或於報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許可之決定。
二、法院未補發許可書或於聲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補發許可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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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479
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E)
對第三人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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