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02.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有關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分工,下列哪些不正確?
(A)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對中高齡者、長期失業者等特定對象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B)中央主管機關所屬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歧視之認定
(C)地方主管機關負責全國性資訊提供
(D)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 。
統計: A(5), B(24), C(20), D(20), E(0) #3779432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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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對長期失業者、中高齡者等特定對象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促進就業,必要時得發給津貼或補助金(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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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正確」: 就業歧視之認定權責屬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而非中央主管機關所屬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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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正確」: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而非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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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正確」: 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屬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的權責(依《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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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主管機關 │
│ (勞動部 / 負責全國性、政策性事務) │
└───────────┬────────────────────────────┬───────────┘ │
│ 督導與政策指引 │ 一條鞭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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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主管機關 │
│ (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 / 負責執行與轄區事務) │
└────────────────────────────────────────────────────────┘
│ 業務委辦或在地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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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 (各區就業中心 / 隸屬勞動部發展署分署,第一線執行媒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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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的法源邏輯(第 6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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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與政策性: 負責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擬訂、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提供(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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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與重大管理事務: 負責仲介外國人來台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海外工作之私立機構許可與管理(第 6 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許可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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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法源邏輯(第 6 條第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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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與在地執法: 負責轄區內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就業歧視認定(第 1 款)、外國人在台工作之日常管理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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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私立機構管理: 負責「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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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各區就業中心)的法源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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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定性: 實務上多數就業中心直接隸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少數由直轄市自設(如雙北、臺中之就業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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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位: 依法屬於「執行單位」而非「主管機關」。其核心職能是第一線求職求才媒合、諮詢與就業安置,不具備行政立法權、就業歧視裁罰權或私立機構審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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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的 1: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消除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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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 就業歧視多發生於地方日常招募實務。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實質認定,最貼近在地市場現況,能實施即時行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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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的 2:分級管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防範剝削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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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 「本國人國內仲介」具地域性,由地方勞工局就近管理;「引進外籍移工」或「仲介跨國就業」涉及外交與涉外法權,必須由中央(勞動部)一條鞭嚴格許可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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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的 3:落實特定對象的積極勞動市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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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 促進中高齡與長期失業者就業屬重大國家工程。中央負責籌措經費(就業安定基金)並發訂全國性補助辦法,地方負責因地制宜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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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流程: 勞工遭遇招募或職場歧視時,向地方政府勞工局(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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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模式: 地方政府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一旦認定歧視成立,由地方政府依法處以行政罰鍰。若雇主不服裁罰,其行政救濟訴願對象為勞動部(中央主管機關)(符合《訴願法》第 4 條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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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小型仲介: 僅經營台灣人在台灣找工作的仲介公司(如地方文教人力仲介、高階獵才),由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並進行日常稽查(第 6 條第 4 項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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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大型仲介: 涉及引進外籍移工或仲介台灣人赴海外工作之公司,必須向勞動部(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並接受中央年度仲介評鑑(第 6 條第 3 項第 6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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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負責編列就業安定基金預算,頒布特別法規(如專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並將特定對象擴大納入「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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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中心): 依據現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將津貼之核發業務剛性委託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因此就業中心負責第一線接觸求職者、收件辦理登記,並進行實質審核與發給僱用獎助津貼或就業促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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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失業者」之剛性法定定義(《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 款)【1、3、6、1 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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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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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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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 數字術科核心:連續1年、退保前3年內、年資滿6個月、最近1個月內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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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專法適用界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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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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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 逾六十五歲之人。
(⚠️ 考點注意:就服法第 24 條特定對象字面僅寫「中高齡者」,但實務及現行專法已全面向後延伸保障至「高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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