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02.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有關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分工,下列哪些不正確?
(A)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對中高齡者、長期失業者等特定對象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B)中央主管機關所屬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歧視之認定
(C)地方主管機關負責全國性資訊提供
(D)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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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4), C(20), D(20), E(0) #3779432

詳解 (共 1 筆)

#7611781

 

國家級檢定備考筆記: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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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考題與精準法源對照
依據中華民國現行實施之《就業服務法》規定:
  • 「(A) 正確」: 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對長期失業者、中高齡者等特定對象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促進就業,必要時得發給津貼或補助金(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

  • 「(B) 不正確」: 就業歧視之認定權責屬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而非中央主管機關所屬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1 款)。

  • 「(C) 不正確」: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而非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2 款)。

  • 「(D) 不正確」: 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屬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的權責(依《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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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源邏輯:垂直分工與組織體系
我國《就業服務法》的權限劃分邏輯,核心建立在「中央定位政策與國際/跨區事務,地方深耕基層與日常執法」的垂直分工體系上。其主要法源依據為《就業服務法》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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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主管機關                       │
│            (勞動部 / 負責全國性、政策性事務)            │
└───────────┬────────────────────────────┬───────────┘   │ 
            │ 督導與政策指引                              │ 一條鞭指揮監督
            ▼                                            ▼
┌────────────────────────────────────────────────────────┐
│                      地方主管機關                       │
│        (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 / 負責執行與轄區事務)     │
└────────────────────────────────────────────────────────┘
            │ 業務委辦或在地指揮
            ▼
┌────────────────────────────────────────────────────────┐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    (各區就業中心 / 隸屬勞動部發展署分署,第一線執行媒合)  │
└────────────────────────────────────────────────────────┘
  1.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的法源邏輯(第 6 條第 3 項):

    • 全國性與政策性: 負責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擬訂、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提供(第 2 款)。

    • 跨國境與重大管理事務: 負責仲介外國人來台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海外工作之私立機構許可與管理(第 6 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許可及管理。

  2. 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法源邏輯(第 6 條第 4 項):

    • 因地制宜與在地執法: 負責轄區內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就業歧視認定(第 1 款)、外國人在台工作之日常管理與檢查。

    • 在地私立機構管理: 負責「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第 3 款)。

  3.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各區就業中心)的法源邏輯:

    • 組織定性: 實務上多數就業中心直接隸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少數由直轄市自設(如雙北、臺中之就業服務處)。

    • 法律定位: 依法屬於「執行單位」而非「主管機關」。其核心職能是第一線求職求才媒合、諮詢與就業安置,不具備行政立法權、就業歧視裁罰權或私立機構審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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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目的:兼顧全國政策一致性與地方治理即時性
  • 核心目的 1: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消除就業歧視)

    • 邏輯: 就業歧視多發生於地方日常招募實務。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實質認定,最貼近在地市場現況,能實施即時行政調查。

  • 核心目的 2:分級管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防範剝削與詐騙)

    • 邏輯: 「本國人國內仲介」具地域性,由地方勞工局就近管理;「引進外籍移工」或「仲介跨國就業」涉及外交與涉外法權,必須由中央(勞動部)一條鞭嚴格許可與審查。

  • 核心目的 3:落實特定對象的積極勞動市場政策

    • 邏輯: 促進中高齡與長期失業者就業屬重大國家工程。中央負責籌措經費(就業安定基金)並發訂全國性補助辦法,地方負責因地制宜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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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際運作:三大核心業務的實際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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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業歧視認定與處理機制
  • 實務流程: 勞工遭遇招募或職場歧視時,向地方政府勞工局(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運作模式: 地方政府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一旦認定歧視成立,由地方政府依法處以行政罰鍰。若雇主不服裁罰,其行政救濟訴願對象為勞動部(中央主管機關)(符合《訴願法》第 4 條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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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力仲介)的管理
  • 在地小型仲介: 僅經營台灣人在台灣找工作的仲介公司(如地方文教人力仲介、高階獵才),由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並進行日常稽查(第 6 條第 4 項第 3 款)。

  • 跨國大型仲介: 涉及引進外籍移工或仲介台灣人赴海外工作之公司,必須向勞動部(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並接受中央年度仲介評鑑(第 6 條第 3 項第 6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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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業媒合與津貼發放(特定對象積極防線)
  • 中央: 負責編列就業安定基金預算,頒布特別法規(如專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並將特定對象擴大納入「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中心): 依據現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將津貼之核發業務剛性委託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因此就業中心負責第一線接觸求職者、收件辦理登記,並進行實質審核與發給僱用獎助津貼或就業促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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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與選擇跨章節魔鬼焦點防禦
在就服乙級檢定中,出題老師極度喜歡將本章權責與以下「剛性定義與專法項目」合併出題,必須牢記:
  1. 「長期失業者」之剛性法定定義(《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 款)【1、3、6、1 口訣】:

    • 必須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

    • 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 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 數字術科核心:連續1年、退保前3年內、年資滿6個月、最近1個月內登記)。

  2. 「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專法適用界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3 條):

    • 中高齡者: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

    • 高齡者: 逾六十五歲之人。
      (⚠️ 考點注意:就服法第 24 條特定對象字面僅寫「中高齡者」,但實務及現行專法已全面向後延伸保障至「高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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