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06.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一些作法,以避免裁減員工。下列哪些正確?
(A)縮減工作時間
(B)鼓勵創業
(C)調整薪資
(D)辦理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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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5), C(22), D(27), E(0) #3779436

詳解 (共 1 筆)

#7611870

 

考題筆記:就業服務法第 23 條(經濟不景氣之穩定就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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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與選項核對
  • 【就業服務法第 23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採取創造臨時就業與推動認定職能及提供相關協助等措施。」

  • (A) 縮減工作時間: 正確(符合法條明文列舉)。

  • (B) 鼓勵創業: 錯誤(非雇主端協商手段;法條後段提及的是政府端「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屬於獨立的後續輔導措施,為高頻考試陷阱)。

  • (C) 調整薪資: 正確(符合法條明文列舉)。

  • (D) 辦理教育訓練: 正確(符合法條明文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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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源邏輯(⚠️ 申論與選擇必考防禦點)
  • 非片面變更權(公法施政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 23 條本質為「政府發動促進就業措施與公權力財政補助的施政依據」,並未直接架空或修改《勞動基準法》(私法範疇),亦無賦予雇主片面更改勞動契約之特許權。

  • 回歸勞資自治(私法合意原則): 薪資與工時為勞動契約核心。雇主欲實施俗稱的無薪假(減班休息),仍須依《勞進基準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資雙方同意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取得勞工個別書面合意。

  • 正確法律邏輯鏈:景氣低迷致大量失業 → 政府依《就服法》第 23 條啟動配套政策 → 雇主受到政府計畫與財政津貼的「誘因鼓勵」 → 雇主依《勞基法》精神與勞工進行個別協商 → 雙方合意簽署書面協議變更勞動條件。

  • 考試陷阱: 雇主若未經勞工個別書面同意而強迫實施,屬於片面減薪、減時,在法律上一律直接無效且面臨行政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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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 短期安定: 避免企業因短暫不景氣大量資遣勞工,防止勞工頓失經濟來源,透過減班休息維持「僱傭關係」與基本社福,穩定社會基本面。

  • 長期復甦: 為企業與國家保留核心人才。利用產能低迷期辦理教育訓練為員工「充電」,待景氣回溫時企業即可立刻投入生產,免去重新招募與重新培訓之高昂時間與財政成本。

  • 財政減壓: 限制並緩和勞工大量流入失業市場,減輕國家就業保險在「失業給付」上的沉重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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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運作(實務上的減班休息 / 無薪假與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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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通報與協議流程
  1. 勞資協商: 企業受景氣影響產銷、且與勞工有繼續維持僱傭關係之意願時,提出計畫與勞工協商。

  2. 書面協議: 雙方達成合意後,簽署「因應景氣影響勞資雙方同意減少工時協議書」。

  3. 通報列管: 雇主依法必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處)通報備查。政府將其列管追蹤,以防範雇主濫用、變相減薪或違反強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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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實務限制(勞工底線原則 ⚠️ 數字與申論高頻考點)
  • 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針對「全時勞工」(正職員工),不論如何減少工時,雇主每月給付的薪資仍然絕對不得低於現行《最低工資法》所規定之每月最低工資。

  • 保障勞保申報權益(勞保局實務): 減班休息期間,雇主得選擇維持原投保薪資申報(不隨實際減薪任意調降);若雇主選擇調降,調降後之投保薪資級距亦絕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以確保勞工未來的生育、傷病、職災及老年年金等長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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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政府配套政策(呼應辦理教育訓練與發給津貼)
行政機關依據第 23 條「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與「辦理教育訓練」,在實務上係採取【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推動:
  • 對勞工端(參訓津貼):
    勞工利用減少工時之空檔參加「教育訓練課程」,政府發給訓練津貼(依當年度法定最低工資時薪計算)。

    • ⚠️ 限制一(時數天花板): 勞工受領津貼之參訓時數,每月最高以 100 小時為限。

    • ⚠️ 限制二(給付抵充天花板): 該參訓津貼與其減班休息期間由雇主支付之實際薪資總和,不得超過其原勞保投保薪資。

  • 對雇主端(經費補助):
    政府實質補助企業辦理內部訓練課程所需之講師費、交通費、場地費、教材費及材料費等費用,協助企業利用低迷期進行人力資本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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