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92. 下列哪些項目算是失業?
(A)已登記參加短期促進就業方案,但尚未找到工作
(B)已經找到工作,下個月就可以開始上班
(C)有尋職行動之退休人員
(D)正在領取失業給付者 。
統計: A(48), B(8), C(35), D(49), E(0) #3779522
詳解 (共 1 筆)
(A) 已登記參加短期促進就業方案,但尚未找到工作
(B) 已經找到工作,下個月就可以開始上班
(C) 有尋職行動之退休人員
(D) 正在領取失業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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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已登記但「尚未找到工作」,代表無工作、有工作意願、且已付諸具體尋職行為,完全符合失業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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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本題核心陷阱):依據中華民國主計總處現行規範,受訪者「已經找到工作,但安排在未來(下個月)才開始工作且未支領薪資者」,在調查中屬於「有工作而未開始工作」。主計總處嚴格規定:若其在等待報到期間,並未另外尋找工作,則直接歸類為【就業者】。 考題在未特別說明有另外尋職的前提下,一律視為此典型狀態,故 (B) 不算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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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退休人員原屬「非勞動力」。但題目明文強調其「有尋職行動」(如投遞履歷、面試),此具體經濟行為已使其動態轉入勞動力市場,在未媒合成功前屬於【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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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領取失業給付者,依法每月皆必須親自至公立就服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並提供具體尋職紀錄。其維持著積極尋職的狀態,在理論與法律實務上百分之百屬於【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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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比項目 |
統計調查體系(行政院主計總處) |
就業安全體系(勞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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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源 |
《統計法》第3條、第11條 |
《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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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的 |
衡量總體景氣:精準呈現整體勞動力供需,作為國際數據橫向對比(符合 ILO 標準)與國家政策微調的體溫計。 |
社會安全保障:分散勞工非自願離職之社會風險,提供經濟安全並積極透過職訓、媒合促進其重返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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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對象 |
年滿15歲,在資料標準週內同時符合無工作、隨時可工作、正在找工作之本國國民。 |
符合就保身分,因非自願離職且具備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之受僱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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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行為 |
接受每月抽樣調查(約2萬戶),誠實口頭回答當下行為狀態即可。 |
親自臨櫃辦理求職登記、接受諮詢,且每月必須提交2次以上尋職紀錄以防範道德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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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邏輯:必須同時具備「供給勞務之意願與能力」者才能進入勞動力(Labor Force)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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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流動:高齡退休人員、全職學生或家庭主婦原屬「非勞動力」,但只要主觀上產生工作意願,並在客觀上採取尋職行動(如投遞履歷),就會立刻跨越界線轉入勞動力市場。若此時尚未找到工作,即被定義為失業(如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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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極大化理論:為精準捕捉經濟體內的所有生產活動,具有強烈的強行劃歸性。只要在調查標準週內從事1小時以上有酬工作,或已有工作但因故暫時未工作者,皆視為就業。這也是為何「已找到工作、下個月報到」的人會被理論歸類為就業者,而非失業閒置人力(如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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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為避免社會保險給付流於不勞而獲的津貼,制度上以「強制尋職行動」作為法律要件(如按月再認定)。這能確保領取給付者維持在「失業(積極尋職)」的理論定義內,防止其流向「非勞動力(放棄尋職)」(如選項D)。
【15歲以上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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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週內有工作1小時以上﹞ ﹝標準週內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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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 ﹝是否已有工作在等待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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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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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段期間有找工作﹞ ﹝這段期間無找工作﹞ ▼
│ │ ﹝過去4週內有無尋職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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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 【就業者】 ┌──────┴──────┐
(選項B:下月上班) ﹝有﹞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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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 【非勞動力】
(選項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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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B)的最終歸類:當受訪者回答「已經找到工作,下個月就可以開始上班」,且這段期間「沒有另外在找別的工作」時,依照上圖主計總處的分類邏輯,會直接落入【就業者】(有工作而未開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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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C)(D)的最終歸類:這三類人皆屬於「標準週內無工作」,且過去4週內有登記、求職或再認定的「尋職行動」,因此依循右側分支,完全判定為【失業者】。
「找好工作等報到,沒找別的算就業;退休人員投履歷,跨越界線變失業;促就方案與給付,具備行為全算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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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工作:在資料標準週內,沒有從事任何一小時以上之有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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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可工作:具備工作能力,且在該標準週內或短期內可以立即開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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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尋找工作:在過去四週內,有積極採取具體的尋職行為(包含向公立就服機構登記、投遞履歷、委託親友或準備創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