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28.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哪 2 項正確?
(A)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B)雇主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 65 歲以上勞工,於該定期契約屆滿後繼續工作視為不定期契約
(C)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
(D)主管機關對於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者應予獎勵 。
統計: A(22), B(13), C(40), D(40), E(0) #3779558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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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哲學:「打破勞基法過度僵化的保障,改採高度彈性的留用機制」。藉此降低企業聘僱高齡者的法規成本與風險,同時嚴厲禁止年齡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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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專法》第 3 條第 5 款(定義):
「五、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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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專法》第 41 條第 1 項(罰則):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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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專法》第 43 條(處罰機關):
「本法所定之處罰,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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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現場的高階主管、廠長、人資經理,其言行在法律上直接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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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陷阱:若面試官(人資主管)口頭或於職缺公告表示「本職缺限 30 歲以下」,即直接構成年齡歧視。地方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動局)發動行政裁罰時,除了處罰「事業主(公司)」外,若該現場主管具備實質決定權且情節重大,主管個人也可能面臨連帶處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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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專法》第 28 條(放寬定期契約):
「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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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專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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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為何錯? 模擬題常寫「定期契約屆滿後繼續工作視為不定期契約」,這是《勞基法》第 9 條的規定,但已被本專法細則第 7 條明文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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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執行結果:65 歲以上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就算期滿後繼續工作,依然維持定期契約。期滿自然終止時,雇主免發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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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專法》第 36 條(跨部會開發):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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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規變革:本條已正式將舊法的「得」會商,明確修正為「應」會商(改為強制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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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題庫時間差:若在歷史舊題庫(如第 828 題)看到「得會商」文字,係屬修法前之舊法正確敘述。新制考試時請依最新現行法「應會商」為準,此條文實務上成功促成勞動部與交通部協商,放寬了職業駕駛的年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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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專法》第 40 條第 1 項(獎勵):
「主管機關對於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者,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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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為何錯? 題目常將法條中的「得予獎勵」惡意改成「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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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區別:「應」是羈束處分(政府非給不可);「得」是行政裁量權(政府有最終審查與把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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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執行層面:為了防止不肖企業鑽漏洞(例如:用人頭掛靠虛報數據來向政府強索獎勵金),法律刻意使用「得」。如果審查時發現企業近期有重大勞資爭議、大量解僱或勞檢開罰紀錄,勞動部即可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拒絕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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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個人視雇主 (第3條第5款),年齡歧視罰四十一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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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齡續工仍定期,細則第七排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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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橫向開發三十6,最新修法「應」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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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越貢獻條文40,政府手握行政「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