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國際人權公約之人權保障機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歐洲人權公約除了有個人控訴與國家控訴之外,還有締約國必須定期繳交國家人權報告書之制度
(B)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締約國,如未簽署第一號任擇議定書,只有定期提出國家報告書之義務
(C)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直到今日仍只有國家報告制度,沒有個人申訴制度
(D)世界人權宣言有規定國家報告制度與國家訴訟制度,但沒有個人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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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58), C(10), D(6), E(0) #1871521

詳解 (共 3 筆)

#3432800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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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歐洲人權公約(EC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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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國際人權公約的監督機制(Implementation Mechanisms),我們來逐一分析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歐洲人權公約》(ECHR)體系的核心特色是司法化,即透過設立「歐洲人權法院」來處理個人控訴與國家控訴。它並沒有像聯合國體系(如 ICCPR、ICESCR)那種要求締約國定期繳交「國家報告書」的行政審查機制。

  • (B) 正確(本題應選):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締約國負有定期向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國家報告的義務。若該國簽署並批准其《第一號任擇議定書》,則該國公民無法直接向委員會提出個人申訴(個人通訊)。

  • (C) 錯誤: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確實長期以來主要依賴國家報告制度;然而,隨著《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的通過與生效,該公約現已建立個人申訴制度,故敘述稱「只有國家報告制度」已不符合現狀。

  • (D) 錯誤: 《世界人權宣言》(UDHR)本身是一份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宣言(Declaration),在國際法性質上不具備條約的法律拘束力,因此它根本沒有設立任何「國家報告」或「國家訴訟」之類的正體法律監督與訴訟機制。

準備這類考題時,建議將國際人權保障機制歸納為兩大類,能有效區分考點:

  1. 報告制度(Reporting System): 幾乎所有的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如 ICCPR, ICESCR, CEDAW 等)皆設有此機制,要求締約國定期報告履行情形。

  2. 申訴制度(Communication System):

    • 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munications): 需額外簽署議定書才生效。

    • 國家控訴(Inter-State Complaints): 部分公約允許締約國間互相控訴違反公約之行為。

特別提醒,《歐洲人權公約》與聯合國體系是完全不同的路徑,前者以法院裁判為核心,後者以委員會的審查、調查與意見表達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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