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人格的始期與終期所衍生的相關問題,例如胎兒得主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
(A)適用權利能力的準據法,胎兒之本國法
(B)適用權利能力的準據法,胎兒其父或其母的本國法
(C)適用其法定代理人的準據法,其父或其母的本國法
(D)適用相關問題的準據法,本例應適用侵權行為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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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5), C(19), D(39), E(0) #1871529

詳解 (共 2 筆)

#5030223
本題主要訴求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意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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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但這裡有兩個致命的破綻:

  1. 現實的不可行性(胎兒沒有國籍): 一個人通常是在「出生」的那一刻,依據血統主義或出生地主義取得國籍。胎兒根本還沒出生,在法律上很難認定他當下究竟具有哪一國的國籍。既然沒有國籍,就根本無從確定其「本國法」。

  2. 割裂法律關係: 胎兒的權利能力往往是附隨於某個具體的法律關係而生的(例如:為了繼承財產、為了請求車禍的損害賠償)。如果把「權利能力」跟「實體法律關係」拆開來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可能會導致矛盾的判決結果。

(D) 學理上的「隨從定性」

在國際私法的學理上,關於「人格的始期與終期」(例如胎兒保護、同時死亡推定等),通說主張不應該把它當作獨立的「權利能力」問題來定性,而是應該採取「隨從定性」的作法。

  • 什麼是隨從定性? 就是看這個胎兒是為了「什麼事情」上法庭,就跟著適用那個事情的準據法(Lex Causae)。

  • 具體應用(本題情境): 題目說胎兒要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這時候,法官不該去管胎兒的本國法是什麼,而是直接去找「侵權行為的準據法」(例如依涉外法第 25 條,看侵權行為地法)。

    • 如果該侵權行為地法(例如台灣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視為已出生,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那胎兒就可以告。

  • 舉一反三(繼承情境): 如果今天題目換成「胎兒的繼承權」,那就不適用侵權行為了,而是要適用「繼承的準據法」(依涉外法第 58 條,看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來決定胎兒能不能分遺產。

其他選項解析

  • ❌ (B) 適用胎兒其父或母的本國法: 雖然實務上要推斷胎兒國籍可能得看父母,但如前所述,學界通說根本不採「獨立定性為權利能力」,所以這個方向一開始就錯了。

  • ❌ (C) 適用其法定代理人的準據法: 胎兒在出生前,嚴格來說法定代理權的行使也依附於具體的實體法規定,且國際私法上極少以「法定代理人的準據法」來決定當事人本身的實體權利有無,這是憑空捏造的干擾選項。

備考小叮嚀:

「胎兒權利」與「同時死亡推定」,這兩者是定性章節中最經典的「不適用本國法,而是跟著本案實體準據法走」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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