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樹上之果實,性質上為下列何者?
(A)動產
(B)土地之成分
(C)從物
(D)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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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692), C(151), D(65), E(0) #3156965
統計: A(24), B(692), C(151), D(65), E(0) #3156965
詳解 (共 4 筆)
#7473743
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 規定:「土地之成分及其權利,視為不動產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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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1340
依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因尚未分離,屬於不動產之部分。」
權利歸屬:因為果實還長在樹上、樹木又長在土地上,所以在尚未摘下前,果實沒有獨立的所有權,土地所有人擁有該果實的所有權。
分離後:轉變為「天然孳息」與「獨立的動產」當果實被摘下、或因風吹自樹上落下一旦與母體(樹木)分離,其性質就會發生轉變:性質轉變:依民法第 69 條第 1 項,分離後的果實屬於「天然孳息」,此時它已具達獨立性,屬於「動產」。分離後的權利歸屬:原則上由「有權收取孳息之人」(如土地所有人、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取得該果實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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