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未明定屬於中央之權限者,屬於地方
(B)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憲法有明文規定
(C) 憲法未明定屬於地方之權限者,屬於中央
(D) 憲法未明定屬於中央或地方權限之事項,其權限歸屬遇有爭議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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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62), C(32), D(68), E(0) #4000521

詳解 (共 6 筆)

#7474350
答案:(B) ✅ 本題考 憲法第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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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4697
(A) 錯誤:我國憲法未採聯邦制的「地方保留權」,對於未列舉事項依性質而定。
(B) 正確:憲法第十章(第107條至第110條)詳細列舉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C) 錯誤:憲法未明定之剩餘權事項,若具全國一致性質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屬於縣,並非一概屬於中央。
(D) 錯誤:依憲法第111條規定,未列舉事項之權限歸屬遇有爭議時,是由立法院決定。
 
憲法

第 111 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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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4423
答案是 (B) ✅ 解析 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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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328
⚡ 解題技巧秒殺本題 這題考的是我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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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502

(A) 錯誤:
我國憲法採取的是孫中山先生的「均權制度」,在《憲法》第十章(第 107 條至第 110 條)中明文列舉了中央、省、縣各自的權限,並非單純「未明定屬於中央之權限者即屬於地方」(此種歸屬方式比較接近美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權剩餘權」概念)。 
(B) 正確:
我國《憲法》第十章(第 107 條至第 110 條)針對中央與地方(省、縣)的權限劃分,確實有非常詳細的明文規定(分別規範中央專屬立法並執行、中央立法交由省縣執行、省立法並執行、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C) 錯誤:
依據《憲法》第 111 條(剩餘權條款)之規定,憲法未列舉之事項,並非一律歸屬地方,而是依事務的性質來區分:「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D) 錯誤:
依據《憲法》第 111 條後段之規定:「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決議解決之」,而不是由司法院大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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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805
本題正確答案為 (B)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憲法有明文規定
這題考的是台灣憲法中非常經典的「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均權制度)」。我們用最白話的「分家產」故事,來戳破其他選項的精妙陷阱: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
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編,從第 107 條第 110 條真的用大篇幅「明文規定」了權限劃分
  • 哪些事歸「中央立法並執行」(如:國防、外交)。
  • 哪些事歸「省(現為中央或縣)」(如:省道、省銀行)。
  • 哪些事歸「縣立法並執行」(如:縣道路、地方警察)。
    既然憲法已經把這些清單列得清清楚楚,這就叫「有明文規定」。

其他選項錯在哪裡?(白話拆解陷阱)
  • (A) 與 (C) 錯在:台灣不是「非黑即白」的聯邦制,不能搞二分法。
    • 歷史陷阱:在美國(聯邦制),沒寫給聯邦的權力就是美國各州的。但台灣憲法非常特別,孫中山先生發明了「均權制度」,意思是「依照事情的性質來分,不偏向中央,也不偏向地方」。
    • ? 法律規定:依據憲法第 111 條,只要遇到憲法沒寫的事項,我們看這件事的性質:有全國一致性質的歸中央、有地方因地制宜性質的歸地方。所以並不是「沒寫給中央就直接變地方的(A錯)」,也不是「沒寫給地方就直接變中央的(C錯)」。
  • (D) 錯在:決定爭議的最終 Boss 不是大法官,是「立法院」!
    • 超級大陷阱:很多人直覺以為,只要有法律爭議就是找司法院大法官。錯!
    • ? 法律規定:同樣根據憲法第 111 條最後一句話明文規定:「遇有爭議時,立法院解決之。」

? 一分鐘故事秒懂「第 111 條」:
中央(爸爸)與地方(兒子)分家,憲法(遺囑)列了清單。突然有一天,家裡多出了一項遺囑沒寫到的財產——「最新科技無人機的管制權」
這時兩邊吵架了:
  • 爸爸不能直接說:「沒寫的就是我的!(選項C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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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子也不能直接說:「沒寫的就是我的!(選項A錯)」
  • 這時要看性質:如果無人機是全台飛,那就是中央的;如果只是在公園玩,就是地方的。
  • 萬一雙方為此吵到不可開交,誰來當和事老決定?遺囑交代了,要交給大總管「立法院」來裁決,而不是找法官(大法官,選項D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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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美國在《憲法第十修正案》中有非常明確的規範。
這條修正案的白話規定就是:「凡是憲法沒有特別交給美國聯邦政府(中央)的權力,也沒有禁止各州(地方)享有的權力,一律都保留給各州或人民。」
在法學上,這被稱為「剩餘權力歸屬原則」 [3]。這也是為什麼美國各州擁有極大的獨立性,例如:某些州有死刑、某些州沒有;某些州允許大麻合法、某些州不行。因為只要聯邦憲法沒寫到的,全部都是各州自己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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