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A 車子擦撞,甲要 A 跪地學狗爬,否則叫警察來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B)甲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C)甲成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D)甲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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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9), B(122), C(515), D(12), E(0) #686971
統計: A(2599), B(122), C(515), D(12), E(0) #686971
詳解 (共 10 筆)
#3494956
樓上,哪一點看的出來是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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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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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031
這題怪怪的口頭告知何來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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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836
刑法中「手段與目的」的違法性連結(手段目的關聯性)。
- 手段與目的皆合法:叫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合法目的),言詞通知也是合理溝通方式(合法手段)。
- 目的與手段不具合理關聯性:雖然「叫警察」合法,但甲的目的是為了逼迫 A 做出「跪地學狗爬」這種無義務的事。在法律上,叫警察與跪地學狗爬之間完全沒有正當的內在聯繫。
- 結論:甲利用合法的權利作為要脅手段,去強迫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已經實質上達到了「強暴、脅迫」的程度,且具有實質違法性(手段與目的不合比例、不具正當關聯),因此成立刑法第 304 條的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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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b)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本罪的恐嚇內容必須是以惡害(如殺你全家、放火燒屋等違法或加害生命財產之事)通知他人。甲所說的「叫警察」屬於合法權利的行使,不屬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非法惡害告知,因此不成立本罪。
- ❌ (c)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罪是以言語或行動貶低他人的社會評價(例如當眾辱罵髒話)。本題中甲是「要求 A 去做學狗爬的行為」,屬於強迫他人行為的範疇,而非單純的謾罵或侮辱行為。
- ❌ (d)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恐嚇取財罪的客體必須是「財物」或「利益」。甲要求的「跪地學狗爬」屬於一種行為、身體動作,並非財產性質的利益,因此完全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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