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A 車子擦撞,甲要 A 跪地學狗爬,否則叫警察來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B)甲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C)甲成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D)甲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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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9), B(122), C(515), D(12), E(0) #686971

詳解 (共 10 筆)

#2754148
回樓上309條公然侮辱罪要件:1.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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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0323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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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226
刑法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使無義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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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5200
手段與目的欠缺實質合理內在關聯,具有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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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152
本題考點應該是恐嚇內容是合法的(叫警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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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3880
請問沒有公然侮辱之情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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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4956

樓上,哪一點看的出來是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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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3222

64344dd84e0dc.jpg

侮辱不一定是言語,學狗爬是種公然侮辱,但為什麼不能選?
我個人認為是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法益(公然侮辱的個人名譽法益&強制罪的意思形成自由、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
所以論以較重的「強制罪」就好 不用再處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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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031

這題怪怪的口頭告知何來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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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836
刑法中「手段與目的」的違法性連結(手段目的關聯性)。
  1. 手段與目的皆合法:叫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合法目的),言詞通知也是合理溝通方式(合法手段)。
  2. 目的與手段不具合理關聯性:雖然「叫警察」合法,但甲的目的是為了逼迫 A 做出「跪地學狗爬」這種無義務的事。在法律上,叫警察與跪地學狗爬之間完全沒有正當的內在聯繫
  3. 結論:甲利用合法的權利作為要脅手段,去強迫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已經實質上達到了「強暴、脅迫」的程度,且具有實質違法性(手段與目的不合比例、不具正當關聯),因此成立刑法第 304 條的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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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b)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本罪的恐嚇內容必須是以惡害(如殺你全家、放火燒屋等違法或加害生命財產之事)通知他人。甲所說的「叫警察」屬於合法權利的行使,不屬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非法惡害告知,因此不成立本罪。
  • (c)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罪是以言語或行動貶低他人的社會評價(例如當眾辱罵髒話)。本題中甲是「要求 A 去做學狗爬的行為」,屬於強迫他人行為的範疇,而非單純的謾罵或侮辱行為。
  • (d)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恐嚇取財罪的客體必須是「財物」或「利益」。甲要求的「跪地學狗爬」屬於一種行為、身體動作,並非財產性質的利益,因此完全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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