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係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
(B)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C)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D)於國家賠償事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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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22), C(190), D(68), E(0) #4026732
統計: A(258), B(22), C(190), D(68), E(0) #4026732
詳解 (共 5 筆)
#7502443
- (A) 係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正確。
受託人(個人或團體)受託行使公權力時,是處於獨立的行政機關地位,因此在對外發布行政處分或執行職務時,是以自己(受託人)的名義為之。 - (B) 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C) 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錯誤。
既然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且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該處分在法律上就是受託人自己的行政處分,而非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服該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10 條規定,其訴願仍是要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 (D) 於國家賠償事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正確。
依《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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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392
一、本題解答與核心爭點
* 正確解答:(C)
* 核心爭點: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在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國家賠償法上的地位為何?如何與「行政助手」明確區分?
二、各選項法理分析
(一)選項 (A) 敘述正確
1、 法理分析:以自己名義行使權限
* (1) 依《訴願法》第 10 條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
* (2) 受託私人(例如:民間汽車代驗廠)在受託範圍內,已經取得了獨立的行政機關地位,因此對外作成行政行為時,是「以自己(受託私人)的名義」行使公權力,而非以原委託機關的名義。這是它與沒有獨立地位的「行政助手」最大之差異。
(二)選項 (B) 敘述正確
1、 法理分析:受託私人之機關擬制
* (1)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2) 國家將公權力移轉給私人,在該特定任務範圍內,該私人(或團體)即具備行政機關的地位,得直接與人民發生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
(三)選項 (C) 敘述錯誤(本題正解)
1、 法理分析:處分之歸屬與訴願管轄
* (1) 承接選項 (A) 與 (B) 的法理,既然受託私人被視為行政機關,且是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在法律上就是「受託私人自己所為的行政處分」,而不會被視為原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
* (2) 延伸法規對照:只有在「行政機關委託行政機關」(如《訴願法》第 7 條)時,受託機關之處分才會「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本題為委託「個人或團體(私人)」,依《訴願法》第 10 條,處分歸屬受託私人,僅是訴願管轄要「向原委託機關提起」。選項 (C) 張冠李戴,故為錯誤。
(四)選項 (D) 敘述正確
1、 法理分析: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
* (1) 依《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 (2) 雖然受託私人自己做成處分,但為保障人民求償權益,國家賠償法特別明文擬制,若其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益,人民仍可向「原委託機關」請求國家賠償。這也是行政法與國賠法連動的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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