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計算,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何者?
(A)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B)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現金捐贈金額
(C)受益人與要保人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D)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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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94), C(95), D(510), E(0) #3136570
統計: A(193), B(94), C(95), D(510), E(0) #3136570
詳解 (共 3 筆)
#7447138
❌ (A)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錯誤原因:應加計的是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而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原本就屬於一般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範疇。
❌ (B)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現金捐贈金額錯誤原因:依法應加計的是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納稅義務人如果是以「現金」進行捐贈並列舉扣除,並不需要納入基本所得額中加計調整。
❌ (C) 受益人與要保人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錯誤原因:依法只有在「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時,受益人受領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才需要計入基本所得額(且死亡給付有免稅額度扣除限額)。若兩者為同一人,則無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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