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 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違反採購法第65條 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B)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 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C)未依契約約定延長保證金之 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D)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 法繼續履約而終止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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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 C(10), D(115), E(0) #3945352

詳解 (共 1 筆)

#7510396

法規原文的正確寫法是:「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而終止或解除契約者,與機關所受損失相等之保證金。」
不是直接沒收「全部保證金」。因為廠商已經破產,法律基於公平原則,僅允許機關扣留「與損失相等」的額度,剩餘部分仍應返還清算,因此 (D) 的敘述寫「全部保證金」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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