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A機關欲將B機關所屬公務員甲借調至A機關並占A機關之職缺工作,B機關予以同意,甲認為A機關之工作地點與工作內容對其並不合適,甲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A)向民事法院申請調解
(B)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C)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提起訴願
(D)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統計: A(15), B(2794), C(526), D(105), E(0) #346113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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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公法爭議,非民事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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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調屬行政處分
依據最新司法實務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規定,公務人員借調(占缺借調)原本被認為是管理措施,近年已改認定為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特性是對公務員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故公務員有權對此行政處分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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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為復審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借調即為此類行政處分,因此甲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復審。這是為公務員權益保障所設立的特別救濟程序。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 (損害權益之復審)
I.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II.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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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復審決定可提行政訴訟
若對保訓會復審決定仍不服,公務員得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保障公務員的訴訟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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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訴願」是一般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但《公務人員保障法》為《訴願法》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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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影響公務員身分權益的行政處分,應優先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程序,而非一般的「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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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非第一步救濟程序。依據「復審先行原則」(類似於訴願先行原則),甲必須先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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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復審的決定仍不服時,才能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