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關於公務員之行政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懲戒與懲處作成機關皆為公務員服務機關
(B)懲戒或懲處皆適用功過相抵之原則
(C)口頭警告並非懲處處分
(D)同一事由經受懲戒處分得再為懲處
統計: A(117), B(70), C(2348), D(615), E(0) #346113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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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的作成機關是公務員的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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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懲戒的作成機關是懲戒法院,是一個司法機關,並非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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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適用功過相抵。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平時考核的獎懲可以互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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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則不適用功過相抵。懲戒是對特定違法失職行為的制裁,不能因為公務員過去有功,就抵銷其應受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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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的「懲處」處分,法定種類僅有「記過」和「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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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警告」是長官對部屬在管理上的一種事實行為或觀念通知,屬於領導統御的範疇,目的在於提醒、告誡,但它並不是法定的懲處種類,不會被正式記錄在案,也不會直接影響考績。因此,它不屬於懲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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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違反了「一事不二罰」原則。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I.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II.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III.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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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懲戒」的效力高於「懲處」。既然已經受了更嚴厲的司法懲戒,就不能再就同一件事由另外給予行政上的懲處。反之亦然,若已移送懲戒,服務機關就不能再自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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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行政責任主要分為「懲戒」與「懲處」兩種,兩者在性質、作成機關、程序和效果上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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