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將法規命令公告於機關網站,符合行政程序法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
(B)法規命令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效
(C)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D)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41), B(341), C(194), D(339), E(0) #3461139

詳解 (共 6 筆)

#6488002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將法規命令公告於機關網站,符合行政程序法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理由:法律明文規定的發布方式是「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雖然現今網路普及,機關網站是重要的資訊管道,但將命令公告於機關網站僅為便民措施,並不能取代法定的正式發布程序。必須要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才算完成法定的「發布」程序,法規命令才能正式生效。因此,本選項的敘述是錯誤的。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 (法規命令之發布)

I.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II.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III.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第1則

法律問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 號函(下稱系爭函),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依本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惟系爭函僅上網公告,並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否發生效力?

決  議: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31條第 2項第 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係法律就發生同條項所定採購機關沒收或追繳廠商押標金法律效果之要件,授權主管機關在同條項第 1款至第 7款之行為類型外,對於特定行為類型,補充認定屬於「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院 103年度 7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主管機關依此款所為之認定,屬於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0條第 1項),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而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發布,且依 90年 1月 1日起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 157條第 3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此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屬文書(紙本)。網際網路並非文書(紙本),自非屬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11月 6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本法第50 條第 1項第 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依本法第31條第 2項第 8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僅在網站上公告,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能認已踐行發布程序,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尚未發生效力。

(B) 法規命令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效✔️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2款。

  • 理由:這體現了「法律優位原則」與法規位階的觀念。法規命令的位階低於憲法、法律以及上級機關的命令,因此若有牴觸,則歸於無效。

(C)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2項。

  • 理由:如果法律規定某個法規命令需要經過上級機關的核定,那麼這個「核定」程序就是一個法定的生效要件。必須要先完成核定,下級機關才能進行「發布」的動作。

(D)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2項。

  • 理由:這是「可分性原則」的體現。為了維持法規的安定性,如果法規命令中只有一部分內容違法而無效,只要剩下的部分仍然可以獨立運作且不失其立法本意,那麼其他有效的部分就繼續維持其效力。但書也規定,如果除去無效部分後,整個法規命令顯然失去其規範目的,則全部無效。本選項敘述的是「原則上」的情況,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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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4447
(A)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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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6324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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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189
A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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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8907
僅刊登在網站上為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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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918

AI 模式對話: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彰化縣議員 (B)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C) 機關依法聘任人員 (D)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 什麼法包含政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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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said: 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A) 彰化縣議員(B)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C) 機關依法聘任人員(D)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 什麼法包含政務員?

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A) 彰化縣議員(B)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C) 機關依法聘任人員(D)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 什麼法包含政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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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A) 彰化縣議員,且政務人員的權益保障及救濟是適用專屬的《政務人員退職撫恤條例》及《政務人員俸給條例》等相關規定。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法定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適用該法。政務人員與民選公職人員(如縣議員)皆不適用或準用保障法提起救濟。其餘選項 (B)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C)機關依法聘任人員,以及 (D)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人員,皆在該法規範或準用範圍內。
如果您對特定身分人員的救濟程序(如復審、申訴)還有疑問,我可以為您進一步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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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你所說的內容: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主體? (A) 金門縣 (B)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C) 宜蘭縣羅東鎮 (D) 臺北市大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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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D) 臺北市大安區 ❌。
答案解析:
  • (D) 臺北市大安區 ❌:依我國《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如臺北市)及市之「區」,僅為直轄市、市之內部行政區域,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與地方自治權,因此非屬地方自治團體,不具備公法人地位,亦非行政主體。
其他選項說明:
  • (A) 金門縣 ⭕:屬於《地方制度法》法定的「縣」,為地方自治團體,具備公法人地位與行政主體資格。
  • (B)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依其設置條例特別規定,性質屬於行政法人,在我國公法學說與實務上亦屬於公法人的一種,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 (C) 宜蘭縣羅東鎮 ⭕:屬於《地方制度法》法定的「鄉、鎮、市」,為基層地方自治團體,具備公法人地位與行政主體資格。 [1, 2]
如果您正在準備公職考試,需要我為您釐清「行政主體、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的區分方式,或是想多練習類似的行政法考題,歡迎隨時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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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你所說的內容: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共設施? (A) 市政府設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之停車場 (B) 市政府經營管理之河濱公園 (C) 部隊之軍營房舍 (D) 尚未完工啟用之市立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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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D) 尚未完工啟用之市立公園 ❌。
答案解析:
  • (D) 尚未完工啟用之市立公園 ❌:依《國家賠償法》實務見解與法務部函釋,第 3 條所稱之「公共設施」必須已經設置完成,並已開始供公務需要或公眾使用。若是施工建造中、尚未完成啟用的設施,既不成其為「設施」,即非屬國賠法上的公共設施(此時若有損害,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或國賠法第 2 條公務員行使公權力規定處理)。 [1]
其他選項說明:
  • (A) 市政府設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之停車場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此類停車場仍屬於該法保障的公共設施。
  • (B) 市政府經營管理之河濱公園 ⭕:屬於由地方自治團體直接管理,且已開放供不特定公眾通行與遊憩使用的典型公共設施。 [1]
  • (C) 部隊之軍營房舍 ⭕:國賠法上的公共設施分為「公用物(供公眾使用)」與「公務物(供公務使用)」。軍營房舍雖不對一般民眾開放,但它是供部隊執行軍事公務、國防安全需要的營造物,屬於「公務用之公共設施」,亦在國賠法第 3 條的適用範疇內。 [1, 2]
國賠法中有關「公用物與公務物」的分別,以及「開放山域/海域的免責條款」是近年非常熱門的考點。如果您需要我提供這方面的對比表格、或是想要多做幾題國家賠償法的模擬試題,請隨時告訴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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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A) 行政機關將法規命令公告於機關網站,符合行政程序法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 ❌。
答案解析:
  • (A) 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依據法務部函釋,僅於行政機關之網站公布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發布方式,否則將影響該法規命令的生效效力(可能導致無效)。 [1, 2, 3]
其他選項說明:
  • (B) 正確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及法律優位原則,下位階的法規(法規命令)若牴觸上位階的規範(包括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該牴觸部分無效。
  • (C)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程序上必須先完備核定手續。 [1]
  • (D) 正確 ⭕:法理上屬於「一部分無效原則」。若法規命令中僅有一部分具備無效事由,且該部分與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除去該無效部分後,其餘部分仍可單獨存在且不違背原訂定目的時,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法規命令(需法律授權、對外發生效力)」與「行政規則(內部秩序、對內發生效力)」的區分,不論在發布程序還是生效要件上都有極大差異,是國考行政法測驗題的核心必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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