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認定為「憲法委託」之事項?
(A)社會保險
(B)國家賠償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組織
(D)軍人退役後就養等生活條件與尊嚴之保障
統計: A(362), B(256), C(2461), D(743), E(0) #3225258
詳解 (共 10 筆)
憲法委託: 憲法條文必須透過立法者的立法行為方能加以實現,而立法者有義務透過立法實現該項憲法內容
2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3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4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5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6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7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8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A)
9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D)
10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11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12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13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憲法委託」:
憲法明文規定特定事項,立法者需制定法律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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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有委託立法者要「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但並沒有委託設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這個組織。要採取哪一種組織型態屬於立法者的裁量權,重點是要達成保障目標。
B 憲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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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險:被大法官認定為「憲法委託」。✅ 其憲法依據為憲法第15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依司法院釋字第683號解釋,國家應建立共同分擔風險之社會保險制度,為落實此一「憲法委託」,立法機關乃制定相關法律(如《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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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家賠償:被大法官認定為「憲法委託」。✅ 其憲法依據為憲法第24條。依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該制度並非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具體保障,而是透過「憲法委託」的方式,賦予立法者有制定相關法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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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組織:未經大法官認定為「憲法委託」。❌ 此選項涉及的是獨立機關的組織設計,如釋字第613號解釋主要在處理其委員產生方式是否違反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等原則,並非由憲法明文委託設置。設置此機關,屬於立法者的制度形成自由,而非履行憲法委託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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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軍人退役後生活條件與尊嚴之保障:被大法官認定為「憲法委託」。✅ 其憲法依據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依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此為「憲法委託」之具體落實。
? 什麼是「憲法委託」?
「憲法委託」是指憲法中某個條文僅闡明國家目標或賦予立法義務,須由立法者制定相關法律方能實現。其性質上屬於立法者的權力而非基本權,這項法律性質的判斷與其他選項(A、B、D)的內容有本質的區別。它與可直接由人民主張的「基本權條款」有所不同,立法者在實踐此委託時,雖然負有訂定法律的義務,但在具體做法上仍享有相當程度的立法形成與制度規劃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