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由不動產經紀業繳交之營業保證金所成立之營業保證金基金,其管理委員會委員由經紀業擔任者,其人數之限制為何?
(A)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B)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五分之三
(C)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D)不得超過委員總數四分之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2), B(17), C(25), D(10), E(0) #3385047
統計: A(132), B(17), C(25), D(10), E(0) #3385047
詳解 (共 3 筆)
#7497416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
營業保證金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中,由經紀業擔任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二。這是為了維持基金管理的公正性與超然獨立,避免經紀業過度掌控管理委員會。
2
0
#7518636
第 8 條
前條第三項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統一於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並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基金之孳息部分,得運用於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
前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由經紀業擔任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五分之二。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營業保證基金,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非有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情形,不得動支。
經紀業分別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額度時,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應通知經紀業者於一個月內補足。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