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我國遊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遊說者所登記之資料涉及個人隱私,不得公開
(B)遊說係屬於自願登記性質,不涉及罰鍰之規定
(C)遊說對象不包括總統依法提名或任命之政務官
(D)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自行或是委託他人進行遊說
統計: A(785), B(300), C(225), D(2058), E(0) #3117705
詳解 (共 8 筆)
(A) 遊說者所登記之資料涉及個人隱私,不得公開→原則上應公開,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
遊說法第十八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 13 條、第 16 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但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保存五年。
(B) 遊說係非屬於自願登記性質,不涉及罰鍰之規定
遊說法涉及罰鍰之規定:
(C) 遊說對象不包括總統依法提名或任命之政務官
遊說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民意代表。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D.遊說法第8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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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1條
為使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特制定本法。
B.第21條以下規定有罰鍰
C.第2條第3項
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民意代表。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補充
遊說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3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62
D)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自行或是委託他人進行遊說——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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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遊說法》第8條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此為法律之明確禁止規定,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避免大陸地區人士透過遊說管道影響我國法令、政策或議案。大陸地區人民不僅本身不能遊說,亦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 (A) 遊說者所登記之資料涉及個人隱私,不得公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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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遊說法》第13條及第16條之登記事項,依同法第17條規定,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遊說法之立法目的即在於「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因此,登記事項以公開為原則,僅於「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始例外不予公開。並非因涉及個人隱私即一律不得公開,選項(A)之敘述與法律規定不符。
❌ (B) 遊說係屬於自願登記性質,不涉及罰鍰之規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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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遊說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遊說者進行遊說前,應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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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規定:遊說申請登記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者」,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尚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1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由此可知,遊說係採「強制登記制」,且違反相關規定有罰鍰之處罰,並非「自願登記性質」,選項(B)之敘述錯誤。
❌ (C) 遊說對象不包括總統依法提名或任命之政務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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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遊說法》第2條第3項明定被遊說者之範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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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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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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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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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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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依法提名或任命之政務官,多屬上開第4款「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亦即政務人員。因此,此類人員亦為遊說法所稱之「被遊說者」,選項(C)稱「不包括」政務官,與法律明文規定不符。
✅ 結論
| 選項 | 內容 | 正確與否 |
|---|---|---|
| (A) | 登記資料涉及隱私不得公開 | ❌ 錯誤 |
| (B) | 自願登記,不涉及罰鍰 | ❌ 錯誤 |
| (C) | 對象不包括政務官 | ❌ 錯誤 |
| (D) |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進行遊說 | ✅ 正確 |
依《遊說法》第8條之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此為法律之強制禁止規定,故選項 (D) 為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