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我國遊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遊說者所登記之資料涉及個人隱私,不得公開
(B)遊說係屬於自願登記性質,不涉及罰鍰之規定
(C)遊說對象不包括總統依法提名或任命之政務官
(D)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自行或是委託他人進行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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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5), B(300), C(225), D(2058), E(0) #3117705

詳解 (共 8 筆)

#5861051
遊說法第 8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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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916

(A) 遊說者所登記之資料涉及個人隱私,不得公開→原則上應公開,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

遊說法第十八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 13 條第 16 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但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保存五年。

(B) 遊說係屬於自願登記性質,涉及罰鍰之規定

遊說法涉及罰鍰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或終止登記。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屆期未登記。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
遊說者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C) 遊說對象包括總統依法提名或任命之政務官

遊說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民意代表。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前三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D)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自行或是委託他人進行遊說
第 8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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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035

D.遊說法第8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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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1條

為使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特制定本法。

B.第21條以下規定有罰鍰

C.第2條第3項

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民意代表。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補充

遊說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3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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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2065

D)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自行或是委託他人進行遊說——正確

  • 法律依據:《遊說法》第8條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此為法律之明確禁止規定,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避免大陸地區人士透過遊說管道影響我國法令、政策或議案。大陸地區人民不僅本身不能遊說,亦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 (A) 遊說者所登記之資料涉及個人隱私,不得公開——錯誤

  • 法律依據:《遊說法》第13條及第16條之登記事項,依同法第17條規定,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遊說法之立法目的即在於「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因此,登記事項以公開為原則,僅於「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始例外不予公開。並非因涉及個人隱私即一律不得公開,選項(A)之敘述與法律規定不符。

❌ (B) 遊說係屬於自願登記性質,不涉及罰鍰之規定——錯誤

  • 法律依據:《遊說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遊說者進行遊說前,應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為之

  • 罰則規定:遊說申請登記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者」,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尚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1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由此可知,遊說係採「強制登記制」,且違反相關規定有罰鍰之處罰,並非「自願登記性質」,選項(B)之敘述錯誤。

❌ (C) 遊說對象不包括總統依法提名或任命之政務官——錯誤

  • 法律依據:《遊說法》第2條第3項明定被遊說者之範圍,包括:

    1. 總統、副總統

    2. 各級民意代表

    3.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4.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

總統依法提名或任命之政務官,多屬上開第4款「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亦即政務人員。因此,此類人員亦為遊說法所稱之「被遊說者」,選項(C)稱「不包括」政務官,與法律明文規定不符。

✅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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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內容 正確與否
(A) 登記資料涉及隱私不得公開 ❌ 錯誤
(B) 自願登記,不涉及罰鍰 ❌ 錯誤
(C) 對象不包括政務官 ❌ 錯誤
(D)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進行遊說 ✅ 正確

依《遊說法》第8條之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此為法律之強制禁止規定,故選項 (D) 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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