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某工廠將廠房屋頂出租給能源業者設置太陽能板,該太陽能電力全數「售予台 電」,工廠並未自用。在設定該工廠的 ISO14064-1:2018 盤查邊界時,該太陽能 發電量及其減碳效益應如何處理?
(A)應計入類別 2,並扣抵工廠的用電排放;
(B)應計入類別 1,視為自產能源;
(C)不屬於該工廠的盤查邊界,不需列入清冊;
(D)需列在類別 2,但排放係數設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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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5), C(104), D(42), E(0) #3966766

詳解 (共 1 筆)

#7478171

廠房屋頂「出租給能源業者」設置太陽能板
太陽能電力「全數售予台電」
工廠「並未自用」

所以這套太陽能發電設備不是工廠在營運或控制,發的電也沒有流入工廠使用,因此不屬於該工廠的盤查邊界,也不能拿來抵減工廠自己外購電力的類別 2 排放。

所以答案是:

C:不屬於該工廠的盤查邊界,不需列入清冊

可以這樣背:

裝在我屋頂 ≠ 就是我的排放源
要看「所有權/控制權」與「能源實際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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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61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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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選 (C) 不屬於該工廠的盤查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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