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 一優勝序位者,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優先議價。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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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 C(0), D(0), E(0) #2416417

詳解 (共 2 筆)

#4441264

第 23 條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前項議價,不得降低或刪減招標文件之要求及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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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830
答案更正為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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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規定,優勝廠商有二家以上且為同一優勝順序(序位)時,確實應「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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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2025 年 5 月 23 日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3 條中,已將該段內容進行重大修正。
關鍵修正重點
  • 不再以「標價低者」為優先
    政府採購法強調,評選案件(如技術服務、專業服務、資訊服務)核心在於服務內容與履約能力,而非價格。舊法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偏離了最有利標「重質不重量」的精神,因此已經將其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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