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死亡資料通報及死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政事務所於接獲死亡資料後,應於 7 日內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死亡登記 者,依規定催告仍不申請或免經催告程序者,逕為登記
(B)醫療機構於出具死亡證明書後,應將該證明書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C)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 60 日內,經查通報機關(構)未依戶籍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通報 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 78 條規定處理
(D)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矯正機關所在地 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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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6), C(3), D(8), E(0) #3966483

詳解 (共 1 筆)

#7456038
13 有關死亡資料通報及死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戶政事務所於接獲死亡資料後,應於 7 日內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死亡登記 者,依規定催告仍不申請或免經催告程序者,逕為登記----->5日
(B) 醫療機構於出具死亡證明書後,應將該證明書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C) 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 60 日內,經查通報機關(構)未依戶籍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通報 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 78 條規定處理----->30日
(D)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矯正機關所在地 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其(受刑人)戶籍地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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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死亡資料,指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及其裁判確定證明書之書面或電子檔資料。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通報機關(構),指作成死亡資料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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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七日內,再以網路傳輸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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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死亡登記者,依規定催告仍不申請或免經催告程序者,逕為登記,並得憑該份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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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三十日內,經查通報機關(構)未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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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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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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