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公司為總機構位於臺北市之公司,其民國 114 年度國內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乙公司為甲公司在馬來西亞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 1,200 萬元,已納所得稅 180 萬元;丙公司則為甲公司在德國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 1,000 萬元,已納所得稅 250 萬元。請問甲公司之國外已納稅額中實際可扣抵之稅額為多少?
(A) 250 萬元
(B) 380 萬元
(C) 430 萬元
(D) 44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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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0), E(0) #3960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