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司法院院長之職權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B)並為大法官之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C)依據憲法第 44 條規定,出席總統主持之院際調解
(D)提請總統任命司法院副院長
統計: A(2), B(30), C(10), D(65), E(0) #3152229
詳解 (共 2 筆)
本題答案是 (D)。
一、核心法條
本題主要考《司法院組織法》與《憲法》第44條。
1. 司法院院長的職權
依《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院長:
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因此 (A)正確。
司法院院長同時具有「司法院院長+大法官」的雙重身分。
2. 司法院院長的任期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大法官任期 8年,院長、副院長不得連任。
所以題目(B)所說:
「並為大法官之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此處容易產生誤解,但考題的意思是:院長職務本身沒有獨立於大法官任期之外的任期保障,其院長身分隨大法官任期而終止。
因此本題並非 B。
二、逐項解析
(A)正確 ✅
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這是司法院院長的基本職權。
可記:
院長 → 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B)正確 ✅
並為大法官之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司法院院長本身並沒有一個獨立於大法官任期之外的「院長任期」。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大法官任期為8年,院長、副院長亦從大法官中產生。
因此不能理解成「院長可以有另外一個任期保障」。
(C)正確 ✅
依據憲法第44條規定,出席總統主持之院際調解
憲法第44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因此,當發生中央各院之間的權限或事務爭議時,總統可以召集相關各院院長會商。
司法院院長因此屬於可以參與此種院際協調的憲政機關首長。
所以(C)正確。
(D)錯誤 ❌【本題答案】
提請總統任命司法院副院長
錯誤的地方在於「提請總統任命」。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也就是:
總統提名 → 立法院同意 → 總統任命
並不是:
司法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副院長。
因此(D)錯誤。
三、這題最重要的「任命關係」
國考非常容易考這個: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不是:
❌ 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副院長
而是:
總統提名 → 立法院同意 → 總統任命
而且院長、副院長都是從大法官中產生。
四、考試速記
| 選項 | 判斷 | 重點 |
|---|---|---|
| A | ✅ | 院長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
| B | ✅ | 院長職務沒有獨立於大法官之外的任期 |
| C | ✅ | 憲法44條:總統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 |
| D | ❌ | 副院長不是由院長提請任命 |
? 一句話記憶
司法院院長「管院務」,但「不能任命副院長」;院長、副院長均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