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司法院院長之職權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B)並為大法官之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C)依據憲法第 44 條規定,出席總統主持之院際調解
(D)提請總統任命司法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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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37), C(96), D(509), E(0) #3152389
統計: A(20), B(137), C(96), D(509), E(0) #3152389
詳解 (共 4 筆)
#5943417
司法院院長
產生:於大法官十五人中,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
任期: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
職務:
(1)參與總統院際爭執時之調解權: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憲法第44條)
(2)至立法院陳述意見權: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憲法第71條)
(3)擔任大法官會議主席:
A.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0條)
(4)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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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8042
有關司法院院長之職權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B) 並為大法官之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 依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款規定,不受任期之保障(一般而言,大法官任期為八年,司法院院長的任期最長可達八年) |
(C) 依據憲法第 44 條規定,出席總統主持之院際調解
(D) 提請總統任命司法院副院長-->只有總統是不行的,要總統+立院才是完整流程
| 先得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後任命,不受任期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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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2203
你補充的資料是正確的,本題答案確實應為 (D)。我前一次解析將「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理解錯誤,這裡予以修正。
本題關鍵在於: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明文規定: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因此不能單純以「大法官任期8年」推論院長、副院長一定享有完整任期保障。
題目:
有關司法院院長之職權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 正確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1項:
院長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屬司法院院長職權。
(B) 並為大法官之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 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
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意思是:
-
一般大法官 → 任期8年保障。
-
若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 不享有任期保障。
原因在於: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具有較高政治責任與司法行政領導性質,須保留彈性。
(C) 依據憲法第44條規定,出席總統主持之院際調解
✅ 正確
憲法第44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司法院院長為五院院長之一,可以參與。
(D) 提請總統任命司法院副院長
❌ 錯誤(答案)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其中並任命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因此:
司法院副院長的產生程序是:
總統提名 → 立法院同意 → 總統任命
不是:
司法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故(D)錯誤。
本題整理
| 選項 | 判斷 | 依據 |
|---|---|---|
| (A) | ✅ | 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 |
| (B) | ✅ |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 |
| (C) | ✅ | 憲法第44條 |
| (D) | ❌ | 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任命,不是院長提請 |
考試記憶重點
司法院院長:
-
來源:15位大法官中產生
-
程序:總統提名 → 立法院同意 → 任命
-
任期:兼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
職權:
-
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
院際調解參與(憲法44條)
-
列席立法院陳述意見(憲法71條)
-
主持大法官會議
-
你補充的條文正是這題的陷阱所在,尤其 「大法官任期8年」與「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是憲法考試常見混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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