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上一律不得有基於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的差別待遇
(B)對於基於職業之區別而生之法律上差別待遇,既非屬「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之區別, 故不得主張憲法第 7 條的平等權
(C)公司不是人民,不受憲法第 7 條的平等保障
(D)外國人非中華民國人民,但大法官承認外國人得主張憲法第 7 條保障之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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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6), B(222), C(162), D(2157), E(0) #2994550
統計: A(686), B(222), C(162), D(2157), E(0) #2994550
詳解 (共 9 筆)
#5646816
萬解:憲7是例示規定,非列舉。
有關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憲法第 7 條之「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是例示規定,並非列舉規定
(B) 應符合實質平等之精神
(C) 立法機關之立法行為,不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D) 考試與監察機關之公權力行為,亦應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係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之保障?
(A) 平等權與言論自由
(B) 工作權與平等權
(C) 言論自由與工作權
(D) 人身自由與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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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7645
| (一)相關實務 | ||
| 1.釋字第205號解釋理由書:「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7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其為因應事實上之需要,及舉辦考試之目的,就有關事項,依法酌為適當之限制,要難謂與上述平等原則有何違背。」 | ||
| 2.釋字第211號解釋:「憲法第7條所定之平等權,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 ||
| 3.釋字第485號解釋:「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 ||
| (二)相關學說 | ||
| 論者往往將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機會平等與結果平等兩組概念對置,視為同義語。惟嚴格言之,二者屬於不同次元之分類,內涵未必一致,實有區隔之必要。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之區別,攸關平等保障之應有狀態;機會平等與結果平等,則涉及平等之實現過程或場合。實質平等往往與結果平等結合,反之形式平等亦經常伴同機會平等,但這並非絕對不可避免之現象。事實上,對機會平等可能為形式之保障,亦可能為實質之保障。後者係實質之機會平等,不可與結果平等混同。例如,關於大學之入學考試方式及錄取標準,身心障礙者與其他應考者一視同仁時,屬形式之機會平等;若延長身心障礙者之考試時間,或調整作答方式,以方便其應試,則係實質之機會平等;至於提供身心障礙者入學保障名額,應屬結果平等之問題。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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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司法實務在外國人基本權利主張方面見解較少。但始終秉持的大原則是「外國人也是基本人權的權利主體」 我國司法實務對外國人是否享有基本權利的看法 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 在該釋字中,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表示,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是人類的權利,而不只是國民的權利,所以外國人也應該享有我國憲法上的訴訟權。 司法院釋字第560號解釋 一位在台合法就業的德國工程師A,合法參加為我國勞工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因母親過世,主張依法領取喪葬津貼,卻因為當時就業服務法規定,因為A的母親沒有與A共同生活、而在國外死亡,請領津貼被駁回。 A聲請釋憲之後,大法官認為,考慮我國社會扶助、社會安全以及撙節我國的保險基金支出後,認為並沒有歧視問題。 但也能從這則解釋觀察到,司法實務肯定「外國人」為此權利聲請的主體,並沒有因為是外國人聲請,直接駁回釋憲。確定外國人也是基本人權的主體,有主張憲法平等保障的資格。 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 本號解釋是因為兩個外國人分別因不同理由被處分強制出境,而在這之前,兩人於收容所分別被拘留上百天之久。在拘留期間,兩人都有聲請「提審」,卻被法院駁回。 大法官認為,外國人也應該享有我國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移民署的暫時收容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不論被限制的人是不是刑事被告,都應該要有法律依據、遵守正當程序,才能限制人身自由。同時,也應該給被拘留的外國人救濟的機會,以及合理的收容期間。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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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299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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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律上一律不得有基於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的差別待遇
解釋:不是一律,講得太絕對了,應該是不得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例如國家給弱勢族群補助,就是正當合理的差別待遇
❌(B) 對於基於職業之區別而生之法律上差別待遇,既非屬「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之區別, 故不得主張憲法第 7 條的平等權
解釋:即使不是列舉的這五種身分也可以主張平等權,重點是平等權而不是限制身分,這五種身分僅舉例而已
❌(C) 公司不是人民,不受憲法第 7 條的平等保障
解釋:公司非自然人,但在憲法上屬於法人,也可主張基本權
⭕(D) 外國人非中華民國人民,但大法官承認外國人得主張憲法第 7 條保障之平等權
釋字第368號,只要是人類就擁有基本權,外國人也是基本人權的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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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675
(A)選項錯在哪?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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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1215
| a) | 法律上一律不得有基於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的差別待遇 | ❌ 錯誤 | 憲法第7條係保障「實質平等」,而非「絕對平等」。大法官於釋字第596號解釋明確指出:「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釋字第618號解釋亦重申:「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因此,基於合理之立法目的所為之差別待遇,並非憲法所禁止。選項(A)將「無分男女……」等規定解為「一律不得有任何差別待遇」,此乃機械式之絕對平等觀,與大法官釋憲實務不符,故屬錯誤。 |
| (B) | 對於基於職業之區別而生之法律上差別待遇,既非屬「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之區別,故不得主張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 | ❌ 錯誤 | 憲法第7條所列舉之禁止差別待遇事由(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依釋憲實務見解,並非窮盡列舉,其目的在於強調上述分類為立法者「尤其不得考量」之標準。換言之,該條文僅列舉數項常見之歧視分類,並不因此限制其他分類亦受平等原則之審查。釋字第596號解釋即係針對公務人員與勞工退休制度之差別待遇進行平等審查,顯見基於職業之區別所生之法律上差別待遇,亦得主張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保障。選項(B)之論述與此意旨不符,故屬錯誤。 |
| (C) | 公司不是人民,不受憲法第7條的平等保障 | ❌ 錯誤 |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現為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均得聲請解釋憲法。實務上,公司法人即以聲請人身分,主張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財產權遭受侵害,聲請解釋憲法之案例所在多有。大法官亦曾於釋字第722號解釋中,針對「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對不同執行業務者所為之差別待遇,以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為審查。選項(C)逕謂公司不受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與我國釋憲實務明顯不合,故屬錯誤。 |
| (D) | 外國人非中華民國人民,但大法官承認外國人得主張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 | ✅ 正確 | 大法官雖未於解釋文中正面論述外國人是否為憲法第7條之保障主體,然大法官於相關實務中,以受理外國人聲請並作成憲法解釋之行為,明確表示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於外國人亦有適用。學說見解亦認為,憲法第7條條首雖有「中華民國」四字,但應解為「中華民國境內」,亦即「中華民國境內的人民,不分本國人外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據此,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非中華民國國民,亦得主張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保障。選項(D)之敘述與釋憲實務相符,故屬正確。 |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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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內容 | 正確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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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法律上一律不得有基於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的差別待遇 | ❌ 錯誤 |
| (B) | 基於職業區別之差別待遇不得主張憲法第7條平等權 | ❌ 錯誤 |
| (C) | 公司不受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 | ❌ 錯誤 |
| (D) | 外國人得主張憲法第7條平等權 | ✅ 正確 |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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