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向乙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所有之 A 車,並支付乙 10 萬元定金,但乙隔日卻後悔不賣了。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已收受定金,視為雙方買賣契約成立
(B)定金為不要物之從契約,雙方約定即可成立
(C)因乙之反悔不賣,甲得請求乙給付 20 萬元
(D)乙僅須返還甲 10 萬元,即可後悔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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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89), C(452), D(56), E(0) #3288993
統計: A(219), B(89), C(452), D(56), E(0) #3288993
詳解 (共 6 筆)
#6385897
(A)因乙已收受定金,視為雙方買賣契約成立
->錯誤,依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B)定金為不要物之從契約,雙方約定即可成立
->錯誤,定金為要物契約,須交付定金始生效力。
(C)因乙之反悔不賣,甲得請求乙給付 20 萬元
->正確,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D)乙僅須返還甲 10 萬元,即可後悔不賣
->錯誤,詳C選項,應加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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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702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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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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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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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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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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