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3項,所訂之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A)購買炸雞、薯條兒童餐可以贈送炭治郎公仔
(B)晚間6點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可處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C)晚間8點以後就可以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不會受罰
(D)洋芋片的廣告若以鮮奶配洋芋片當早餐,可推廣兒童多喝牛奶,就符合規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348), C(42), D(16), E(0) #3498391

詳解 (共 4 筆)

#6598752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
(共 4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6575387
依據法規出處: 本題考的是《食品安全衛生...
(共 6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180271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 第 2 條 ...
(共 3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442558

這題考的是「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這是營養行政與食品衛生安全法規中的高頻考點。

正確答案是 (B) 晚間 6 點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可處新臺幣 4 萬元至 400 萬元罰鍰

? 解析:為什麼 (B) 是正確的?

根據管理辦法:

  1. 時間限制17:00 至 21:00(下午 5 點到晚上 9 點),不得於兒童頻道刊播上述食品廣告。因此,18:00(下午 6 點)屬於違規時段。

  2. 罰則: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違反相關廣告或促銷管理辦法,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

? 錯誤選項的陷阱分析:

  • (A) 錯誤:法規明確規定,針對兒童不得以贈送、加購玩具作為促銷手段,無論是公仔或任何玩具皆禁止。

  • (C) 錯誤:17:00 至 21:00 均為管制時段,因此 20:00(晚上 8 點)仍在管制範圍內,播了就會受罰。

  • (D) 錯誤:廣告不得以「取代正餐飲食」的表示或表徵進行廣告。洋芋片本身即屬於不適合長期食用的食品,即便配牛奶,其廣告意圖仍涉及推廣該類食品,依舊受到管制。

? 記憶口訣:【17 到 21,玩具請遠離】

為了在考場快速回憶,請記住這個「黃金時段 + 玩具禁令」:

「下午五點到九點 (17:00-21:00),垃圾食品別露臉;玩具誘惑通通切,罰款四萬到四百萬。」

  • 17-21:管制時段。

  • 玩具切:禁止以玩具作為促銷手段。

  • 4-400:罰鍰額度(四萬至四百萬)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84142
未解鎖
[題目解析] 正確答案: (B) [詳...
(共 8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