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依法得實施區段徵收之原因?
(A) 實施國家經濟政策
(B) 舉辦國防設備事業
(C) 舉辦公用事業
(D) 舉辦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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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 C(8), D(74), E(0) #3385188

詳解 (共 2 筆)

#7496504
因左列各款之一征收土地,得為區段征收
一、實施國家經濟政策。
二、新設都市地域。
三、舉辦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之事業
前項區段征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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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一、國防設備。 (可區段徵收)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可區段徵收)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八、國營事業。
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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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本題要求選出「非屬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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